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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

渝府发[2006]62号

颁布时间:2006-06-06 08:33:5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保护林业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认识

  我市地处长江上游、三峡库区,地形复杂,气候多变,物种资源丰富,生态区位重要。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全面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强化监测预报和检疫执法,狠抓以松材线虫病为重点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除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灾害预警能力大幅度提高,控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势头从总体上得到了遏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间贸易往来的增多,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扩散、成灾的压力不断增加。特别是被称为“森林癌症”的松材线虫病的蔓延扩散,已给我市局部林区造成毁灭性危害,对我市的出口贸易和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对人畜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各地还存在防治技术手段落后、防治机构不健全、防治机制不活等问题,部分地方依法防治意识淡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还比较严峻。因此,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是有效遏制森林病虫害发生严重危害,保障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保护生态建设成果,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措施;是减轻灾害损失,保护林主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扩大对外贸易,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性和开展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措施,真抓实干,切实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二、明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基本方针,加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改革力度,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大力推进无公害防治,坚决遏制林业有害生物高发势头,促进我市林业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大力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治减灾体系、管理监督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全市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大幅度下降,危险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趋势得到有效控制,促进森林健康成长。到2010年,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三、突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重点

  (一)建立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骨干作用,配套完善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监测网点,建成国家、市、区县(自治县、市)“三位一体”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员、护林员等兼职测报员的作用,建立举报有奖机制,鼓励公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举报。探索利用化学信息、航空和遥感信息等先进技术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和核查,不断提高监测预报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实行科学防控。林业、园林、文化、旅游、煤炭、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切实搞好重点林业工程项目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等区域的监测和防治工作。要针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防治预案,建立疫情报告、技术合作、联防联治的协作机制。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和重点生态区域的重大生物灾害,要实行工程性治理,逐步推行工程承包制、招投标制和施工监理制。大力推行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严格防治措施的监管,确保生态安全和森林食品安全。

  (三)严格检疫执法。要严格执行《森林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和《检疫要求书》规定,加强产地检疫工作,规范调运检疫程序。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要严把检疫关,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经常开展检疫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各木材检查站要依法查验过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继续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铁路、民航、交通、邮政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的管理,要求承运单位在承运、收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林业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车站、机场、货场、林产品市场、花木市场及种苗繁育基地、木材加工厂、木材集散地、使用木材的厂矿、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要积极配合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四)加强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红火蚁、加拿大一枝黄花、刺桐姬小蜂等危险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工作,严防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从疫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各级林业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引导和鼓励机关、厂矿、社会团体、社区和公众参与疫情查防和举报。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新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乡镇,要立即报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并启动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地尤其是已经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作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未经市林业局批准,不得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松木、松木制品及松材包装材料。经批准调入的,要向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申报复检。通过检验发现松材线虫的,必须进行除害处理或就地销毁。对非法经营加工利用疫木、使用疫木包装材料,造成疫情人为传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要尽快建立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防治工作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防治责任,强化防治措施。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林业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要大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治意识、检疫意识和参与意识。

  全面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应急预案、警示通报、限期除治和责任追究”五项制度。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林业有害生物“双线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成灾率”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管理,将“无公害防治率”、“测报准确率”和“种苗产地检疫率”作为考核各级林业部门的目标内容。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保障所需经费和物资,建立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对有重大威胁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以及新发生的疫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要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除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生疫情未及时除治的,由林业部门向经营者(林主)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林业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其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创新防治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林业有害生物防灾控灾机制,积极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由林业部门承担向社会中介、专业队承担转变,引导、鼓励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组织或个人成立除治公司、专业队、树木医院,或以专业户的形式开展咨询和除治服务。实行防治方案评审制、防治过程监理制和防治效果验收制,逐步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组织共同参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灵活高效的新型防治机制。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要在市林业农发资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市级集中部分中安排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研究制定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经费分为预防补助和除治补助。预防补助费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预防工作开展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少的区县(自治县、市)和单位进行奖励;除治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灾害的除治补助,或者突发性、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补助。坚持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以及危害重要生态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

  坚持“谁经营、谁防治、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入机制。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灾害和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商品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主要由经营者负责,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保证行政区域内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除治需要,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三)进一步强化防治工作的科技支撑。各地要把营林综合技术作为科学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治本之策,以恢复和培育健康森林为目标,积极推广乡土树种和抗病虫品种,大力营造混交林,严禁带疫苗木造林。加强对现有纯林、低效林的改造,不断提高林分质量。全面开展封山育林,保护森林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针对威胁我市森林资源、生态安全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测报、检疫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发高新和实用的防治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进一步推进防治工作的能力建设。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是法定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和检疫执法的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要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加强行业管理。要继续加强各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及其基础设施建设,分期、分批抓好国家级和市级标准站、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无检疫对象苗圃、机械化防治专业队等建设,积极抓好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有关物资储备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和检疫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除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综合能力。

  二○○六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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