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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06-17 13:52:1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3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当前我省主汛期已经临近,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阵以待,切实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006 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省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我省有关汛期灾害防御工作已作了全面部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006 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全省防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扎扎实实地做好汛期灾害防御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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