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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津政发[2006]29号

颁布时间:2006-03-31 10:55: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已经2006年3月20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关于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安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我市实施“三步走”发展战略、五大战略举措的要求,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促进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为依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⒈保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2006年的立法工作要与2005年的立法衔接好:一是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好2005年已经初审的立法项目;二是优先安排2005年已基本成熟,但尚未审议的立法项目;三是优先安排已列入2005至2007年立法规划,又与2006年全市重点工作联系较紧的立法项目;四是优先安排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立法已基本成熟、当前工作又急需的项目。

  ⒉突出立法工作的实效性。政府立法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努力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综合分析并抓住当前改革发展中急需依法规范的突出问题,集思广益,快出成果。对于那些还不很成熟,或还在探索中的立法项目,其中又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或也不需要设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或超过3万元以上罚款处罚,或行政执法主体不需要法规授权的,可先制定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又有必要时,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⒊坚持立法工作的创新性。创新是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最重要的特点。这不仅包括在总结本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创新,特别是在观念、体制、机制、法制上创新,使立法具有前瞻性,体现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还包括在学习借鉴国内外同类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实施创新,特别是在贯彻WTO规则和国际市场经济立法普遍遵循的公平、效益、安全原则上创新,使立法具超前性。

  ⒋贯彻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具体法律规范的拟定;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努力培育发展市场,依法推进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推动的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把实践中成熟的新经验法定化,充分发挥法对各项工作的指导作用;正确处理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充分发挥法在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三)项目安排。

  经与市人大常委会协调一致,配合市人大继续做好市政府已提请审议的项目11件,安排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9件、争取提请审议项目6件、调研项目6件。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24件、调研项目20件。具体安排是:

  ⒈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安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4件,即《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天津市种子条例》、《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争取提请审议3件,即《天津市信息化条例》、《天津市供用电条例》、《天津市港口管理条例》;调研项目4件,即《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酒类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天津市政府投资条例》。制定政府规章6件,即《天津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规定》、《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天津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天津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等。

  ⒉加强社会安全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安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争取提请审议的1件,即《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调研项目2件,即《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政府规章5件,即《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天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天津市畜牧养殖管理办法》等。

  ⒊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载体服务功能。安排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条例》、《天津市爱国卫生条例》;争取提请审议的2件,即《天津市集中供热条例》、《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制定政府规章7件,即《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办法》、《天津市废弃油脂再生和安全回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天津市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⒋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安排制定政府规章6件,即《天津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则》、《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天津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规定》等。

  二、关于2006年市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

  政府立法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保障今年政府立法项目计划的实施,要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建立严格的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凡确定立法任务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领导起草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并由本部门的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领导、人员、机构三落实,按预定的时间要求向市政府报送草案。其他各相关部门也都要从全市发展的大局出发,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工作,并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防止发生部门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二)加强起草、协调、审核三个环节的工作。重要法规、规章的起草,要在市政府法制办直接牵头组织或指导下进行,也可以采取委托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起草机构起草,组织行政法制研究所加强对重点立法项目的可行性和基本内容等论证。完善立法听证程序。拟定法律规范要以法学基本理论作指导,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统一;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均衡统一;坚持给予行政处罚与承担民事责任统一。要按照依法理顺、有利工作的原则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建立规范的协调、会审、审定机制,各地区各部门都应从全市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整体利益,以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重大分歧意见要向市政府专报,协调一致后再上会审议,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把好审核关。同时要切实加强市政府法制机构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立法工作协调,并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搞好工作衔接。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制度。要开通政府立法网上征求意见的渠道,聘请各方面的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建立完善政府立法工作听证程序,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专门机构协调统一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四)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政府立法工作专业性很强,不仅涉及法律等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还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适应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府各部门从事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知识培训,掌握立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基本思路和基本技术,同时还要借助外脑和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业务专家的作用,完成好2006年的政府立法工作。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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