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委[1993]79号
颁布时间:1993-10-27 16:36:10.000 发文单位: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了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厦门市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经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我市城乡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厦门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开展。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发展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为残疾人排忧解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对残疾人组织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市、县(区)两级残联组织,凡有编制但人员未配齐的,要在今年年底前给予充实配齐。残疾人比较集中的镇、街道,可依据残疾人数和工作量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残联及同安县残联从明年起实行经费预算单列。
二、推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全市各行业各单位要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和厦门市实施意见,按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或缴纳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基金。有条件的企业,要鼓励多安置残疾人。要表扬一批安置工作做得好的单位,保障残疾公民的劳动权利。
三、解决残疾人的配偶及子女落户问题。对残疾人结婚已满三年以上,其子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二周岁的,由残疾人提出申请,并以市残联严格查核,报市公安局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要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婚姻,对弄虚作假,借残疾人婚姻达到落户目的的,户政部门可将其户口退回原地。
四、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免照顾政策。各有关部门应在资金信贷、工商与税务管理、企业技改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政府扶持福利企业生产所提供的周转资金,有关部门要予以跟踪检查,以确保维护残疾人生产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福利企业的经营权不得随意或变相转让。福利企业创造的利润,必须用于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事业,不得用于发奖金。
五、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残疾人住房困难的问题。市政府在每年解决住房特困户时,对同等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安排,各单位在分配职工住房时,对残疾职工要给予照顾。
六、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扶残助弱的社会新风尚。市各园林及风景点,要对持证残疾人实行免费优待;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馆等,对持证残疾人实行优惠收费照顾;市内公共汽车、渡轮对盲人和行走不便的肢残人实行免费搭乘。残疾人的辅助用具给免费运载。
七、抓紧市残疾人康复和教育中心的建设。今年内要完成选址、设计,确定好用地红线图,明年开始动工兴建,尽快地为残疾人的康复和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建设项目用地给予减免配套设施费用。
八、全社会都要重视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对现有的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改造,方便残疾人行走和使用。机场、车站、码头、新建公共场所及建筑物,要率先执行国家颁布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建筑的设计、质检和验收过程加以监督执行。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适应现代化文明城市的要求。
九、加强康复扶贫工作,努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康复和生活问题。市决定设立扶贫康复基金,从今年开始,市财政每年拨出25万元作为扶贫康复专项款,纳入扶贫康复基金管理使用,扶助贫困残疾人,通过康复医疗和技术培训,改善残疾人的身体功能,帮助困难残疾人脱贫致富。
十、采取措施解决残疾人以车代步的问题。市残联与城管办、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制定残疾人代步用车的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专用摩托车经审核发给牌证,准许上路行驶。为保护残疾人的安全,维护残疾人的使用代步车权利,任何人不得利用残疾人专用车搭客载人或从事营运。
十一、继续搞好三项康复工作,积极预防残疾的产生。卫生、民政、残联要继续共同配合,完成国家下达的康复工作指标。要宣传优生优育,减少遗传性残疾儿的出生。市府划拨二千九百平方米的用地用于扩建开元区眼科医院。要求医疗部门本着对残疾人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提高手术质量,同时采取措施减轻残疾人的经济负担。
十二、认真抓好特殊教育工作,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建立多层次的特殊教育格局。要在认真办好市现有各类特教学校的同时,还要抓紧省同安盲人学校的立项、选址工作,同安县要在用地上给予大力支持。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水平,是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残疾人工作,切实搞好扶残助残,动员全社会都要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事业落到实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