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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政发[1986]70号

颁布时间:1986-07-08 14:52:3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划转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月办理退库,通过银行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专户,由县、区财政部门汇交到市财政部门的预算专户。

  中央驻我省的石油、电力、石头、有色金属四个部门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三税”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征收教育费附加,全部入省库(沈阳、大连入市库)。鞍钢、本钢、辽河油田、辽河化肥厂四户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百分之五十入市库,百分之五十入省库。上述四个部门和四户企业入省的教育费附加,由省级收入中退库,划转到省财政预算外专户。

  为了便于教育部门落实年度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计划,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各市教育部门年初可按年度计划征收数的百分之八十提出分配使用方案,商同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从预算外资金中分期拨给各级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专户,按计划安排使用。

  各专户年终结余的教育费附加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使用。但由于市属县、区之间税源基础差别很大,教育费附加收入也不平衡。因此,各市可以适当提一部分用于县、区之间调剂、平衡。提取比例由各市自定。除中央驻我省的石油、电力、石化、有色金属四个部门和省内的鞍钢、辽河油田、辽河化肥四家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由省统一安排外,省不另从市取调剂数额。

  省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十一个市之间的调剂、平衡、支持经济基础差,教育费附加收入少的地区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由省教育厅提出调剂、平衡方案,商同省财政厅同意后,拨入各市预算外专户,由市转拨给有关县、区教育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专户。

  三、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含职业技术中学、特殊教育)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包括教育仪器、体育器材、学生课桌椅、教职员办公桌椅和教学,学生生活用房的维修、翻建和必要的扩建、新建。新建、扩建的房屋按基本建设投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安排的次序要先房屋,后设备。

  四、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先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按职工子弟学校所在市或县中小学生每人平均所得教育费附加额(一个中学生按二个小学生计算)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五、对按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没有实行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乡镇,应当按国发[1984]174号文件规定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在未征收前,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乡镇企业于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计征百分之一的教育费附加、用于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从实行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之日起,停止征收教育费附加。

  六、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按规定征收产品税,临时经营营业税的,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七、实行征收教育费附加后,辽政发[1984]133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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