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6]8号

颁布时间:1996-01-29 09:49:1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税收征管原则,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税、地税机构税收征管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业户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即:个体业户应缴纳的情况、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体业户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从所得税、城建税以及其他各项地方税收,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对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其他地方各税的个体业户,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由负责征收的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确定定额,由市、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地方各税的入库比例,分别征收入库。

  集贸市场内的企业纳税户,其应缴纳的税收,按有关规定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征收管理。

  二、对外贸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税收,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经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一致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地方税种可委托国税局代征。

  三、教育费附加(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除外)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由地税委托国税局代征。

  四、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及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与我省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凡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或股份占51%以上(含51%)的,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或股份在51%以下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国税局、地税局对上述企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都要严格按照投资或股份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国税、地税机构要密切配合,尽快做好业务交接工作。特别是涉外税收政策性强,对外影响大,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搞好税收工作的衔接,确保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下常进行。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交接工作务于1996年2月末前结束。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人员、财产不再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