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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秦政[2005]219号

颁布时间:2005-11-23 11:19:47.000 发文单位: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城市区企业“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补充规定

  为使全市“退城进郊”搬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秦皇岛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暂行办法》(秦政[2002]29号)、《关于城市区退城进郊及改制企业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3]1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搬迁的时间要求根据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布局调整、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凡在城市区内所处位置按长远规划不是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都要列入搬迁规划,分期分批实施搬迁,力争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搬迁。凡是沿城市主干道、影响市区景观和有污染的企业要先行搬迁,其它企业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二条 搬迁项目的管理1、搬迁企业要制定搬迁方案,列入年度搬迁计划后,按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2、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与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签订责任状,由市退城进郊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办公室)对搬迁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协调。

  3、凡列入年度搬迁计划的企业,无正当原因在本年内不能实施搬迁,或拖延搬迁,期限超过一年的,将视情况,减少其享受退城进郊搬迁政策优惠,并由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促其尽快搬迁。

  4、搬迁企业完成搬迁(新址项目建成投产和原址腾空)后,要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处理1、城市区土地开发要优先使用已列入年度计划的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确保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如期变现。

  2、企业列入年度退城进郊搬迁计划后,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将原址土地收购储备,再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让。

  第四条 搬迁企业选择新址的原则1、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在选择新址时,原则上要向工业园区集中。

  2、新址占地要严格控制投资强度和用地规模,建设容积率必须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规定的标准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搬迁后税收缴纳企业搬入新址后上缴税金方式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搬迁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的返还1、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变现资金原则上按评估确认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土地依法出让后,其超出评估确认价部分全部上缴市财政。

  2、为鼓励大中型企业在实施退城进郊时引进战略合作伙伴,与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利用先进技术进行嫁接改造以提高产品档次和扩大生产规模,可适当提高原址土地变现资金返还比例,即按土地拍卖价在扣除8%市偿债基金和2%土地出让手续费后的余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3、企业原址土地中规划为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由市政府收购。收购价按原址土地现状进行评估确认,原属划拨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60%返还资金,原属出让用地的按评估确认价的100%返还资金。

  第七条 奖励和补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1、市政府在退城进郊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增值收益中集中30%资金,作为部分退城进郊企业专项补助和奖励资金。

  2、对按评估确认价返还资金造成搬迁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后,视情况提出补助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给予适当专项补助。

  3、对按年度搬迁计划提前完成搬迁工作的企业,经验收后,由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补充规定有关条款与秦政[2002]29号、秦政[2003]141号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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