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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内组组字[1999]23号

颁布时间:1999-11-17 10:35:28.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利于发展农村牧区基层民主,保障农牧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员和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引导农村牧区干部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正确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党的政策,按章办事;做好工作。

  第三条 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正确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以推行嘎查村务公开为基础,坚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农村牧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牧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时间

  第四条 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嘎查衬里的重大问题都应向嘎查村民公开。公开范围包括嘎查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及结果。

  第五条 公开的内容要简单明了,便于群众了解。能够用文字公开的就用文字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嘎查村财务,包括常规性收支和专项收支。

  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和拍卖、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的年初安排。

  2、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乡统筹、发包及上缴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草牧场补偿费、计划外生育费、救济扶贫款项、集资款、上级部门拨款及其它收入。

  3、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含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公益福利事业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招待费支出、上交乡统筹及其它支出。

  4、财产,包括集体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财产等。

  5、债权债务,包括单位和个人各类往来款项,其它借、贷款和还款等。

  6、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收益等。

  7、代收代缴情况,包括经批准代收代缴征购粮及农牧业税、水电费和其它款项。

  8、农牧户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

  (二)嘎查村干部工资奖金收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群众对嘎查村干部的民主评议结果及嘎查村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等。

  (三)计划生育情况,本年度人口计划、符合生育一、二胎条件56夫妇名单,生育证办理条件、办法;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

  (四)国家、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草牧场的数量及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收益和支出情况;集体土地、草牧场的承包、租赁办法,招商引资以土地入股等涉及土地、草牧场使用权、所有权依法流转的情况;村镇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等。

  (五)农牧业税、农牧业特产税计征标准、交纳情况;村提留、乡统筹预算方案和有关项目收费标准;上年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决算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审批情况;其它面向农牧民的收费情况等。

  (六)主管部门核定的水价、电价标准;全嘎查村用水用电总量及费用,各户实际用水用电量及交费情况。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

  (八)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等。

  (九)兴办公益事业,包括修建学校、修路、安装自来水和有线电视等项目的确定、投资总数、资金来源、施工方案;嘎查村民生活补贴标准、范围、发放原则及条件等。

  (十)群众要求公开的内容和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固定性内容要长期公开,经常性内容要定期公开,季节性、临时性内容要随时公开。有些时限较长的事项,可以每完成一个阶段,即公布一次进展情况。每一件较大事项完成之后,要及时向群众公布结果。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农区每季度公开一次,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牧区、山区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与形式

  第八条 嘎查村务公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的内容和项目确定后,由嘎查村党支部组织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嘎查村务监督小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并提交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公开。

  第九条 嘎查村务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一)固定形式公开。每个嘎查村都要选择便于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置规范的嘎查村务公开栏、书写(张贴)公开的内容。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二)会议形式公开。能够召开会议公布嘎查村务的,要在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

  (三)辅助形式公开。可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发放简报、明细表等形式公开嘎查村务内容。

  (四)流动形式公开。牧区、山区等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嘎查村、可以通过发流动“明白卡”,或者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转达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和完善嘎查村民会议制度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委员会召集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本嘎查村的重大事项。

  (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实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讨论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授权的事项,代表嘎查村民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嘎查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议事能力、公道正派、坚持原则、热爱集体、关心群众、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由嘎查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嘎查村民小组推行若干人组成。

  (三)嘎查村务中,未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嘎查村民有权拒绝执行。对应当公开而不及时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嘎查村民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向苏木乡镇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下设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嘎查村务监督小组,对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主要对嘎查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核;监督小组主要监督嘎查村务是否真实公开。

  每个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成员应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还要有一定的财务知识。“两组”成员任期为三年。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难以胜任工作的,要经过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及时进行调整。嘎查村党支部和嘎查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两组”成员。“两组”成员之间一般不交叉兼职。

  第十二条 实行党员和嘎查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凡属嘎查村里的重大事项以及农牧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群众的意见进行民主决策。

  对党员和嘎查村民代表提出的疑问、要求,要认真负责地给予解释、说明;对多数党员和嘎查村民代表不赞成的事,不要提交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对于应办而多数党员、嘎查村民代表又一时难以接受的事项,要做通思想工作后再讨论决定。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执行中要让党员和嘎查村民代表参与。事项办完后,要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嘎查村民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评议制度,加强群众对嘎查村干部的监督。对嘎查村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要由嘎查村党员大会并吸收部分嘎查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要由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党支部班子和嘎查村委会班子成员要作述职报告,评议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由苏木乡镇党委考核认定。对被评为不称职的党支部和嘎查村委会班子成员,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民主选举制度。

  (一)嘎查村党支部委员会(总支、党委,下同)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按期换届。嘎查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可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办法确定候选人,然后按照规定进行选举。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期换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三)未经旗县(市、区)党委批准,无故拖延换届选举的,要追究苏木乡镇党委和嘎查村党支部、嘎查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在嘎查村党支部、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公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尊重选举人意志,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拉选票。对各种“贿选”行为要依法坚决制止和查处。

  第十五条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本嘎查村财务审批权限、报销手续、审核程序以及公务出差、招待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张榜公布。

  第十六条 加强嘎查村财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逐步推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 实行嘎查村干部在任和离任审计制度。每年年底和嘎查村党支部、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前,以及嘎查村党支部书记、主任离任前,都要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嘎查村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档案,并妥善管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维护和发挥嘎查村党支部在农村牧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经常检查督促,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组织、民政等各有关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二十一条 要把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纳入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干部岗位责任制,把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分类指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逐步实现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旗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嘎查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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