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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64号

颁布时间:2005-09-02 15:28:59.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并依法核准登记的经营者。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的行政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在本市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城镇无业人员、农村村民;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

  (三)离休、退休和辞职、辞退人员;

  (四)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停薪留职和下岗人员;

  (五)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有身份证和暂住户口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证明的外地人员;

  (七)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持个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书等有关证件到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专项审批或者许可证制度的行业,需持专项审批手续或者许可证办理核准登记。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没收或吊销。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费。

  荣誉军人、烈属、生活有困难的鳏寡老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减免有关收费。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缴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解决。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拆迁时,应当按照《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任何单位不得加以限制。

  第十二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收买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与境外、国外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和国家允许的边境贸易;通过代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到境外、国外经商、办企业。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名称可以冠以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名称。

  对生产名优特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传统工艺品、专利产品或者注册资金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本人申请,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的字号名称,可以冠以“济南”或“济南市”字样。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到其他经济组织就业后,其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予以接转,工龄和投保时限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辞职、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劳动人事关系及档案可由当地劳动人事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地来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备落户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

  取得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在粮油供应、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办理证照、子女入托、入学、服兵役等方面,与当地居民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以合法财产作抵押或者以其他担保方式申请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外申请商标注册,开展广告宣传,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第二十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和技术,个人申请鉴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鉴定,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合格者发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者无偿占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并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个体工商户收费实行《缴费项目卡》制度。向个体工商户收费的人员,必须出示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及《收费员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缴费项目卡》规定以外的收费,并可以向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投诉、举报。

  各级物价、监察、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依法责令其退还所收款额。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个体工商户不得强买强卖,强行派工、派款、派物、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安插人员,强行入股或者索取空头股分红。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亮证经营,明码标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二)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三)制销假冒伪劣商品和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印刷、播放、出售、出租宣传反动、淫秽、凶杀暴力、封建迷信以及有损民族感情和团结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

  (五)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六)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或者伪造营业执照和副本;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扣押有关生产经营工具、原材料和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依照《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由工商、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当事人给以处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个体工商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财政厅、统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统计局、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 2005年8月25日)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制造业强省,选择一批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集中扶持,优先服务,促进成长,培育一批支柱产业、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和一批知名品牌,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做出贡献。

  (二)基本目标。运用山东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SDGEP评价法),从全省优势行业和规模以上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选择一批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作为金融、财政、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扶持服务的对象,通过整合利用财政、金融、担保、培训、人才、政策等优势资源,用5年时间,促使10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做大,从而带动全省制造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资金扶持计划。银行要为入选企业优先提供资金支持。省农业银行在计划实施期间每年按不低于当年新增信贷投放30%的额度用于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需求,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省工商银行在计划实施期间,每年按不低于全部增量流动资金贷款60%的额度用于符合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需求,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省开发银行优先为入选企业提供小额贷款。除信贷资金提供保障外,银行还将为入选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主要包括根据资金市场形势和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利息给予优惠;为入选企业优先提供新的金融产品、融资服务;为入选企业提供节省财务成本或提高理财收益的金融创新产品;为入选企业提供国际结算业务支持,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入选企业和为其服务的担保机构。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财政厅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对银行贷款支持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有重点地给予贴息支持。同时,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对参与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担保机构,省开发银行优先给予政策性贷款支持,省财政优先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二)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培训计划。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农业部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和国家、省的有关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有计划地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培训,提高中小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入选企业会计、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有关财税扶持政策的落实,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入选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银行要为入选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理财水平和国际市场拓展能力。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优势资源,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价、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辅导计划。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要协调发展改革、证监等部门,充分发挥律师、审计、评估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上市咨询、上市辅导和投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

  (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计划。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要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升成长型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促进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财政厅要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贴息支持,银行要根据企业情况和条件给予不同的贷款利率优惠。

  (五)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计划。建设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逐步延伸到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中心镇,形成覆盖市、县(市、区)和主要乡(镇)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网上博览,免费为入选企业进行网上宣传。同时,组织推荐IT企业,为成长型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三、实施步骤

  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是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新的工作实践,也是一项系统工程。为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计划实施,2005年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05年8月-9月)前期准备阶段。一是与银行确定合作意向。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为主要合作对象,具体事宜由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与省分行协商。二是筛选确定一批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由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运用山东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对全省规模以上制造业中小企业连续4年的经济指标进行评价、评估、排队,选择确定1000家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征求市、县主管部门和合作银行意见后确定公布。三是制定实施意见,做好宣传发动,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程序。

  第二阶段(2005年9月-11月)启动实施阶段。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并开展相关培训、辅导、咨询工作。

  第三阶段(2005年11月-12月)完善提高阶段。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二是建立山东省成长型中小企业统计管理体系,加强动态监控,对银行、财政支持企业进行追踪监控和动态评价。三是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积极为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类融资咨询、风险投资、人才培训和信息化建设等社会化服务。四是总结交流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工作经验,研究制定2006年的实施计划。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后备资源,是我省未来繁荣的希望和基础所在。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是加快中小企业发展,落实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思路,特别是贯彻“三个亮点”、“三个一批”战略的具体举措。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能使政府部门整体把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和变动趋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使金融机构能够以此为放贷参考依据,评定中小企业的信贷等级,决定信贷规模,实施重点支持;使成长型中小企业能够进一步分析自身的成长源和潜力点,明确主打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各级财政、统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合作,通力配合,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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