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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5]313号

颁布时间:2005-12-12 10:51:03.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期投资[2004]1927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22号令)》,为做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工作,结合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以下各类项目,分别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行政区或开发区的项目、市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农业项目

  农业:涉及开荒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类水事工程:跨区水资源配置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基础设施项目

  1、电力

  水电站: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或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燃煤项目外的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煤炭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非跨市域的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100公里以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公路

  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路桥梁、隧道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除新建港区外的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民航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工业项目

  1、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项目及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3、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四)城建项目

  城市供水:跨区及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含水厂)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

  1、污水: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中水:日处理1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环卫事业:焚烧厂、特种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厂等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4、成片开发(含湾区整治):市级储备用地、市级园区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城市燃气:燃气场站及跨区管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社会事业项目

  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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