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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6]52号

颁布时间:2006-05-09 11:02:13.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九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道路两侧电力通信交通管控地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附属设施)均适用本规定。地下埋设管线的审批仍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有业务程序办理。

  附属设施包括电话亭、交接箱、箱式站、交通管控箱、有线电视光电箱、电线杆、通信杆等与通信、电力有关的地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附属设施前,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规划,确定附属设施的种类、规模、位置、总平面(包括附属设施的基础)、立面以及其与地区环境的协调。

  第五条 附属设施应根据服务对象选择设置地点。

  交接箱、箱式站、交通管控箱、有线电视光电箱等附属设施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确需设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应设置在隐蔽处,并根据城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第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得新架设各类电线杆、通信杆。确需临时架设的,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路由。新建通信或电力线不得附着在建筑物上;不同产权单位的线路不得混用线杆。

  第七条 对于为公共事业而建设的各类附属设施,产权人应给予支持,准予建设。附属设施设置涉及道路等公共用地,占地面积较大的,由附属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附属设施设置涉及土地使用权,占地面积较大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与产权人进行协商。

  第八条 附属设施涉及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无线电等专业问题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同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协调,确保附属设施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影响。

  第九条 电线杆、通信杆的审批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有业务程序办理。

  除电线杆、通信杆以外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分为:规划设计要求阶段、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

  (一)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规划设计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其中结合道路施工同时建设的,须提供天津市城市道路设计方案;在现有道路两侧建设的,须提供1/500实测地形图2份,电子图1份;委托代理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所报文件、图纸、资料,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定通知书。

  (二)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1.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方案设计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设计方案,并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审定通知书。

  (2)设计方案2份(含设计说明、总平面、立面、效果图等)。

  (3)结合道路工程同时建设的,须提供1/500实测地形图2份、电子图1份。

  (4)道路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专业技术规范的,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专业技术规范的,说明原因,核发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

  1.建设单位或个人完成专业施工图设计,并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定验线手续后,持规划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市政工程规划定位查验结果通知书等,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具施工图。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进行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具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原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附属设施在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到达现场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应当报送如下图件:

  (一)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测绘部门实测竣工图;

  (三)市政工程证后管理联系单;

  (四)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第十四条 附属设施竣工规划验收应当查验附属设施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图全部竣工,是否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经查验合格的附属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五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核发市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属设施,不得进行运营。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具的施工图施工的附属设施属违法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规划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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