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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2006]40号

颁布时间:2006-06-05 12:50:49.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10部门编制的《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五日

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6年5—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各地要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坚决取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和休闲度假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对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各地要继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检查化工企业应对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要对存在影响饮用水源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淮河、巢湖、长江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排污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对无望达到环境安全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对各类工业园区(包括开发区、工业企业集中区,下同)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建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超标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污、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从严处罚,同时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对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等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依法进行环评的项目,已投产的要立即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专项行动。各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企业加强自律、公众广泛参与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发展改革和经济(经贸)部门负责制定和宣传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有关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要责成整改和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环保法制宣传与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设施、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水利部门负责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根据江河湖库水量和水质情况,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软硬条件,防止或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电力部门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地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排查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要明确挂牌督办案件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保专项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四)切实加强水质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沟和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加密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随机监测。要加强对饮用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认真分析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对致使水质状况恶化的污染源,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五)切实加强公众监督。各地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深度报道,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环保知情权和监督权,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及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情况、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单、影响饮用水源地的停产整治企业名单等。要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六)切实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各地要每周向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要求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随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报送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四、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一)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我约束机制。各地要全面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积极推行企业环境行为监督评价制度和清洁生产审计制度,研究制定企业环保免检制度。

  (二)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各地要加强“12369”环保举报中心建设,规范管理,建立及时高效解决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工作制度,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积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淮河流域所有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巢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限期完成企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年底前仍未完成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五)积极推进污染企业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安装。年底前,各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份)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的重点和首批挂牌督办名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市要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实施方案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10月份)

  各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相关责任人。各市要于7月20日前将挂牌督办名单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份)

  各市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研究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安徽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田唯谦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余焰炉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庆强 省环保局局长

      王永和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员:杜长棣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经武  省经委副主任

     沈基明  省司法厅副厅长

     陈素伟  省建设厅巡视员

     程中才  省水利厅副厅长

     徐家声  省环保局副局长

     韩培刚  省工商局副局长

     朱志林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闫少俊  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联系电话、传真:0551—2830501,徐家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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