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85号

颁布时间:2005-11-07 16:26:38.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6期第6页)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10号令)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意见》的规定,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依法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尽快开展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和被考核人员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档案,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外部评议和社会监督。各级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供通过专门监督和信访举报等渠道获得的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兑现奖惩。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扣减分值的单位,要逐项查找原因,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县级以上政府和省直(含中直)各行政执法

  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工作。各级行政首长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005年11月7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