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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2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14:27:33.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1月20日

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适时立法和开门立法相结合。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相适应,准确把握立法时机,做到“当时而立法”,使立法工作有力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确定立法项目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二)坚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保护生态环境、整合资源、节约能源、公共安全以及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为重点,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与此同时,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管理、环境治理、公共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

  (三)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在积极完成立法工作计划的同时,要对那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订、修正或废止。

  三、工作要求

  (一)着眼大局,处理好各方面关系。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权利,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从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着重解决实践中迫切需要用法律解决的问题。同时,在起草和审查工作中要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处罚与引导、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关系,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二)改进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立法工作要在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基础上,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序、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审查协调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等相关制度,使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明确责任,确保立法计划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把确定的立法项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立法计划落实,确保修订、修正或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按时完成。

  四、具体工作安排

  (一)拟制定、修订、修正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正式项目27件)。

  1.拟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7件)。

  (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2)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3)黑龙江省兴凯湖保护区条例  省林业厅

  (4)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省经委

  (5)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省公安厅

  (6)黑龙江省国家机关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编办

  (7)黑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条例  省政府法制办

  2.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4件)。

  (1)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2)黑龙江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省工商局

  (3)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

  (4)黑龙江省预防控制出生人口性别失衡规定  省人口计生委

  3.涉及行政许可或者个别条款修正的项目(16件)。

  (1)黑龙江省乡村建设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3)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省林业厅

  (4)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5)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6)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省卫生厅

  (7)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8)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  省公安厅

  (9)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10)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11)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省公安厅

  (12)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

  (1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省广电局

  (14)黑龙江省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办法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黑龙江省地震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省地震局

  (16)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省科技厅

  (二)拟提前开展调研、考察、论证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预备项目30件)。

  1.黑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省经委、省企业联合会

  2.黑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省发改委

  3.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省商务厅

  4.黑龙江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省水利厅

  5.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  省经委、省电力公司

  6.黑龙江省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

  7.黑龙江省公民医疗权益保障条例  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

  8.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修订)  省教育厅

  9.黑龙江省肥料管理条例  省农委

  10.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  省林业厅

  11.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条例  省森工总局

  12.黑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13.黑龙江省信息化条例  省信息产业厅

  1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条例  省中小企业局

  15.黑龙江省水文条例  省水利厅

  16.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省气象局

  17.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人口计生委

  18.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9.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修订)  省交通厅

  20.黑龙江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21.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2.黑龙江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定  省经委

  23.黑龙江省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办法  省信息产业厅

  24.黑龙江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25.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26.黑龙江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省发改委

  27.黑龙江省价格监测规定  省物价局

  28.黑龙江省优惠残疾人暂行规定  省残联

  29.黑龙江省重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省档案局

  30.黑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省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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