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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1-19 15:31:32.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实施方案

  为响应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部分省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活动的倡议,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环发[1999]260号)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氯氟烃(俗称氟里昂,简称CFCs)和哈龙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CFCs和哈龙的淘汰工作,实现全市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加强对维修和必须领域CFCs使用的监管,建立我市的监管体系。对确实没有条件或不适宜改造的工商制冷、中央空调机组,要加强系统密封,防止泄漏,并要在维修补充制冷剂时对CFCs进行回收,报废大型制冷设备时必须对CFCs进行回收。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CFCs类制冷剂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哈龙灭火剂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在我市新建或引进生产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冰箱、空调等制冷设备的建设项目和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2006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s类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此项工作由市经委、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1月起,除用于维修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2.自2006年1月起,禁止本市所有单位和个人销售、购买含CFCS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用制冷设备和哈龙使用设备。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3.自2006年1月起,禁止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CFCs.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和哈龙消防设备,新竣工的大型建筑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将此项目列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4.自2006年1月起,用于维修用途需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的单位必须经市环保部门备案登记,所有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储存记录应向市环保局申报和备案,禁止制冷剂产品经营销售单位向未经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制冷维修企业销售CFCs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

  5.自2006年1月起,除市公安消防局确定的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专卖店外,其他单位一律禁止销售、维修哈龙灭火器。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市工商局配合。

  6.自2006年1月起,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和2001年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的要求,禁止在非必要场所安装使用哈龙固定灭火系统。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要求,禁止在非必要场所配置使用哈龙灭火器。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

  (四)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CFCs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本着抓住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在我市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CFCs 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质监局配合。(五)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2.2006年1月前,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CFCs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市环保局对其在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通过年审。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交委负责,市质监局配合;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CFCs类制冷剂的管理,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建委、市质监局和市环保局配合。

  (六)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1月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CFCs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应集中后交具备资质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七)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CFCs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CFCs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CFCs类制冷剂,加强对CFCs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6年6月前,应确定1 至3家具备CFCs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CFCs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质监局配合。

  (八)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1.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本市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CFCs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

  (2)从2006年1月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评估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CFCs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类制冷剂。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陈质枫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邢振纲、市经委副主任贾泓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委、市商务委。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履行国际公约,指导完成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义务;协调各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如期完成我市加速淘汰CFCs和哈龙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大气处,负责我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资金保障。制冷设备CFCs类制冷剂替换所需费用由设备拥有人自行解决。对环保、工商、交通、建设、质监、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商务等部门开展替换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宣传保障。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我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大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步骤、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使其具备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各司其职,注重实效。各相关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本级本部门的目标任务,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注重协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涉及到各级政府和诸多部门,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市公安消防局要设立举报热线,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必须尽快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送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环境保护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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