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土房矿[2006]331号
颁布时间:2006-04-06 15:42:06.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管理,指导矿山企业合理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制定了《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管理,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水平,指导矿山企业合理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根据《关于印发〈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7]14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立项指南。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所得部分或地方分成所得部分,用于补助在天津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矿山地质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矿产处)负责全市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初审、汇总和申报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的汇总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凡是严格履行矿产资源法,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利用或矿山地质监测,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或矿山企业,都可以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第五条 各单位或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五)为矿山地质监测和矿山恢复治理而进行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编写提纲
(一)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
(二)工作范围与起止时间;
(三)立项依据;
(四)项目类型(新开项目或续做项目),续做项目须总结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五)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
(六)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七)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八)经费预算及来源(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
(九)项目承担人员情况,参加人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参加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期完成的同类项目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十)其他必备材料(矿山企业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地勘单位提交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每年二月底前,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矿山企业的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和汇总后电子文档,报矿产处。
第八条 矿产处组织专家组对当年度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汇总,经地矿工作会审会讨论通过,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编写项目设计书,经矿产处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第十条 矿产处负责监督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总结报告,经矿产处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通过后,项目结束。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修改,修改不合格的,追回国家补助的资金,从项目结束起5年内不准该企业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汇交资料。
第十三条 本立项指南未尽事宜,由矿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