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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10-13 09:34:5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省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攻坚、巩固提高,高水平和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情况作为重点,制定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省政府文件

  (一)领导职责。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

  确立科教兴县战略,把教育工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在研究和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学校建设作为县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建立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会各方面支持教育,教育发展有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尊师重教蔚然成风。

  制订促进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切实予以保障。县长办公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育问题。建立领导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和学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学校,指导和支持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把农村教育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未实现“普九”的县,要按规划如期完成“普九”攻坚目标,已实现“两基”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巩固提高工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鼓励支持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制止和纠正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高中和幼儿园的做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积极推动各项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做到县域内义务教育、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形成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以及经济、科技和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格局,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逐步建设学习型社会。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切实做到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生人数平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将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定到设区市,由设区市分别核定到所属县(市、区)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标准,实行财政统一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从2004年起,由各有关市、县分三年时间,消化历年欠发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准以任何理由摊派、克扣财政已发的教师工资。

  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按照省定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对实行“一费制”的学校,要将省、市财政另行安排的专项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将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助学。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农村“普九”欠债,列入化解乡村债务计划,限期解决。

  建立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助学专项资金,鼓励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 等,做好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对捐资助学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保障公办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建立起有效的保障和监督机制。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中小学校乱收费。安排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优先保证教育经费支出,确保上级拨付的专项教育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挪用、平调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严禁挪用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严禁学校主管部门集中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实行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需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报批制度。

  (四)办学条件。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逐步缩小学校间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现代远程教育设备、体育场地设施等各项教学设施设备,逐步达到国家和省级规定的标准。及时消除校舍现存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课桌、板凳、讲台破和教室光线暗的状况,重视农村学校卫生设施的改造,妥善解决好师生的饮用水问题,确保学生安全,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

  (五)教师队伍建设。调整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教师数量、结构和素质基本满足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按省定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将教师编制逐一核定到校,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缺编学校及时补充合格教师,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聘任制度,严格聘任程序和准入制度,明确聘期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

  加强对教师政治思想、师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完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积极推行聘任制,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加强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

  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职能。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能有效地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域内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县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高考、中考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依据,及时消除学校内安全隐患,对伤害师生和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依法处理,学校无严重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复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市督学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认定与反馈。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建立督导评估定期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市级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省级督导评估报告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

  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切实加强对督导评估工作的领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结合起来,与依法行政和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督导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结果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县域教育健康发展。

  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对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授予相应称号,并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及时促其改进;对问题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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