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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6-06 09:37:35.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临汾市国土资源部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蒲县矿管办: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措施,规范网络责任制建设,构建打击非法采矿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确保责任层层落到实处,根据市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领导组工作安排和有关规定,结合集中开展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全面整顿和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到机构、队伍、人员、制度健全到位,工作任务责任到人,市局制定了《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强化措施,规范网络责任制建设,构建打击非法采矿长效机制,保障辖区采矿秩序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建设应从基层做起。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乡(镇)国土资源所必须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做到机构、队伍、人员健全到位,任务具体、标准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所属乡(镇)国土资源所打击非法采矿日常监管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暨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全市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建设及运行的指导与监督。

  市矿山纠察队对全市重点、热点区域定期不定期进行巡查和督查,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和查处。

  第二章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责任制

  第五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以有矿行政村为单位(或根据实际情况划片)建立执法人员包村(包片、包沟)责任制,将责任区内排查出来的所有非法采矿坑口、矿点以及已关闭达标接管的矿井全部责任到人、严格监控。有条件的经县局同意可以指定或聘请有矿行政村具有责任心的打击非法采矿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责任制应当包括“一张表、一本台帐、一个标准”等事项。

  (一)“一张表”,即一张执法人员和责任区、信息员及非法坑口、矿点明细表;

  (二)“一本台帐”,即一本登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等情况,并由本人签章的执法记录台帐。其台帐并须由所长审核签字。乡(镇)国土资源所集中巡查亦应建立相应的记录签字台帐。

  (三)“一个标准”,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制定一个明确执法人员具体责任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乡(镇)国土所执法人员包村(包片)责任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执法人员每三日对责任区全面巡查一次,重点、热点区域(矿点)每天巡查一次;

  (二)每次巡查终结均应逐级上报巡查情况。发现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制止,并在当日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并配合县、乡实施炸坑填口取缔工作。

  (三)接到信息员非法采矿情况反馈或群众举报的,4小时内到达现场核实。

  具体责任制内容可以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分解。

  第三章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责任制

  第八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明确领导及层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打击非法采矿网络责任制。同时以有矿乡(镇)为单位,建立领导和执法人员包乡责任制。

  第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局责任制应当包括“一张表、一张图、一本台帐、一个标准、一套档案和一个办法”等事项:

  (一)“一张表”即一张领导及执法人员包乡明细表;

  (二)“一张图”即反映各乡(镇)曾经关闭、发现非法采矿情况和划分执法责任分区图;

  (三)“一本台账”即一本登载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等情况,并由本人及领导审核签章的执法记录台帐;

  (四)“一个标准”即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制定一个明确执法人员具体任务要求的规定;

  (五)“一套档案” 即对全县所有非法采矿建立一套从发现到查处、取缔,当事人悔过自新、受到教育和追究的档案材料。

  (六)“一个办法”即制定一个落实责任制要求的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

  第十条 领导及执法人员包乡责任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督促乡(镇)国土资源所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制。每半月对责任乡(镇)至少全面巡查一次,重点、热点区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对所包乡(镇)负连带责任。

  (二)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制止,并在当日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接到乡(镇)非法采矿情况报告或群众举报的以及上级批转的非法采矿案件,6小时内到达现场核实。

  (四)根据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和国务院“国发[2005]28号”文要求取缔非法采矿坑口。

  (五)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具体责任内容可以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分解。

  第四章  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制

  第十一条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以有矿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局领导和执法人员包县责任制。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和执法人员包县的责任主要是:

  (一)指导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包县领导每月到所包县市进行一次督查,包县执法人员每季对所包县市(区)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二)选定重点、热点地区进行不定期巡查和快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在权限范围内予以制止,当日通知所包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给予依法查处和取缔,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督促按省政府“六条标准”关闭非法采矿坑口。

  (四)监督或直接查处重大非法采矿案件。

  (五)接到群众举报的或上级批转的,根据案情在24小时内通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查或派人赴现场核查。

  第五章 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责任制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过错追究制。有关责任人必须按照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内设人事、纪检监察机构对责任制履行情况的监督作用。市局将成立由监察室、执法监察科、人事部门组成的明查暗访督查组,对全系统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县、乡国土资源部门所有执法责任人,没有按责任制规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进行巡查;巡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接到报告没有组织查处的;为非法采矿者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非法采矿、非法采矿发生事故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一律先免职停职,后立案查处。严格按照责任制逐级界定责任,依据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省政府“晋政发[2005]28号”、“晋纪发[2003]14号”和“晋政发[2004] 44号”文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机构、队伍、乡(镇)国土资源所网络责任制和相应制度的制定工作,将责任层层落实到实处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局执法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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