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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发[2006]18号

颁布时间:2006-06-09 10:35:23.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九日

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强兽医工作,确保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公共服务水平,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全省生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完善全省兽医工作管理体系,明确职责,依法行政,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强化执法监督,规范兽医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稳定队伍,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健全兽医管理体系

  (一)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1.撤销省畜牧局,组建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隶属省农业厅,为副厅级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2.撤销各市(州、地)原有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组建市(州、地)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市(州、地)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3.撤销各县(市、区)原有的畜牧兽医管理机构,组建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名称为“××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各级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管理本地区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药政和官方兽医及执业兽医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履行原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其它职责。

  上级畜牧兽医局对下级畜牧兽医局负有指导职责。

  (二)建立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建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名称分别为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州、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同级牧兽医局管理。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三)建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撤销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兽医防治检疫站(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组建省、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名称分别为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州、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同级兽医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托单位,归口同级畜牧兽医局管理。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警、预报、疫情处置、疫情定性、疫情报告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研究等工作。

  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指导职责。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畜牧兽医局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县级畜牧兽医局延伸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等服务工作。实行县级畜牧兽医局和乡(镇)政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畜牧兽医局负责人事关系、业务工作和经费的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科学界定诊疗、兽药饲料销售等经营性业务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经营性业务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全省每个建制村原则上要聘用1名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也可根据防疫工作需要适当增聘,聘用防疫员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会同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证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凡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兽医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控能力。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和分流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职责和当地加强公共卫生管理需要,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的编制。新组建的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机构和人员编制要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整合,确需新增人员编制的要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加以核定,按程序报批。乡(镇)畜牧兽医站需要新增人员编制的,应在县(市、区)、乡(镇)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二)人员录用。各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核录用;不足部分,按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开招录。

  (三)分流人员安置。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同时,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实体,从事经营性兽医服务活动。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兽医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对村防疫员实行按月定额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充实、完善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防疫、诊断、检测、检验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结合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也要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原则上要在2006年 10月底以前完成,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在12月底前将本地区及所属各县(市、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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