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6]49号
颁布时间:2006-05-17 11:12:11.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的有关精神,我市部分中小学1994年进行了“民办公助”、“公办民助”改制试验。十几年来,中小学改制学校在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缓解经费投入不足,改善办学条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清理整顿改制学校的要求,强化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加快推进我市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按照深化改革、有退有进、加强规范、稳步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在3至5年内实现改制学校“软着陆”。
(二)坚持改制学校必须具备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育教学(以下简称四独立)的原则。在深化改革、加强规范的过程中,保留存续的改制学校,仍可按照老生老办法,进行收费管理和教学管理,但不得存在校中校、校中班。正式转为民办性质的学校也必须依法规范运作。
(三)充分发挥示范性高中的辐射作用,确保接受优质教育学生的比例高于当前的水平。清理整顿完毕之后,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校生比例不少于85%.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教师待遇不出现大的波动。
二、工作内容
(一)自2006年起改制小学全部停止招生。凡有改制小学的区县可以选择1所改制小学依法规范为民办学校,学校规模控制在36个班,其他改制小学逐步退回公办学校。
(二)对改制初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初中从今年起停止招生。
市内六区暂时保留的改制初中,要逐步压缩招生规模。2006、2007、2008年招生人数,分别减至当年招生总数的40%、30%、20%.从2007年开始,市内六区均可有1至2所改制初中,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其他改制初中逐步退回公办学校。
其他区县要加快工作进度,在深化改革和加强规范的过程中,可有1所改制初中规范为民办学校。
市内六区有条件的示范性高中要恢复公办初中,确保今年其招生规模与改制初中招生规模的总和,不少于去年改制初中的招生规模。
(三)鼓励和支持改制高中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今年没有实现四独立的改制高中停止招生。
(四)市直属学校及其依托它的改制学校,按照上述要求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决定成立市深化改革加强规范改制学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审定各区县、有关部门工作方案,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对于义务教育的责任。
1.要加强对改制学校工作领导,成立由区县长为组长,主管副书记和副区县长为副组长,教育、宣传、财政、公安、物价、监察、纠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要尽快制订实施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能够按照既定步骤和要求,逐年落到实处。
2.要及时调整财政结构,追加教育经费财政拔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运行;要根据当前学校的实际需要,提高公用经费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3.要加强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建设,按照“十一五”期间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项目的基本要求,加快改善学校内外环境,配齐教育教学装备;要积极推行教师交流制度和干部轮换制度,努力缩小校际之间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差距,尽快实现区域内学校教育资源的高标准、均衡化,努力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
4.要结合本区县实际,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招生办法改革,明确招生的相关政策。鼓励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作用,加大示范性高中对公办初中的支持力度,采取校际之间帮扶合作的方式,组建学校团组,实行大片招生,促进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愿望。市、区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支持招生工作规范操作,为本区县公办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做好基础性工作。
5.在改制学校深化改革和加强规范期间,要按照四独立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学生和公办学校的学生,必须严格分开,不得混在同一学校形成校中校或校中班。
6.在对改制学校深化改革和加强规范过程中,要配合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创造更多的岗位,积极分流富余人员;要结合人事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内部退养、停薪留职等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保证教师队伍稳定。
7.要依法规划民办教育,并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在改制学校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的过程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规模,监督规范操作,并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改制学校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后,必须坚持四独立的要求,并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学装备和师资队伍;必须坚持成本收费、自收自支,独立办学、自我发展。
8.要依法支持民办教育。公办学校闲置的教育资源可提供民办学校有偿使用。改制学校原来依托的公办学校,也可以学校社会信誉和管理经验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帮助民办学校搞好管理,提高质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管理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资源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9.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杜绝各种违规现象和不正之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新的招生政策。
(三)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落实职责。市教委负责指导、督查推动各区县有关工作;联系市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汇总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市级财政部门对财力较弱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县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推进。市、区县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开展专项督察。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