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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6]49号

颁布时间:2006-05-12 14:21:24.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十堰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事项经过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办理并作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当事人不服,且不能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它法定渠道救济的,在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书面申请的,适用本规定。

  二、复查、复核机构

  第三条 十堰市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设置在市信访局,负责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并指导、协调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

  三、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复查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信访事项经过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办理,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当事人不服,且不能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其它法定渠道救济的;

  (二)信访当事人在收到办理机关书面处理意见30日内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第六条 复核信访事项的范围

  (一)信访事项经过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直属工作部门复查,作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当事人不服的;

  (二)信访当事人在收到复查机关复查意见书30日内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

  四、受 理

  第七条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当事人,统一受理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事项。

  第八条 信访当事人请求信访复查或复核应提交书面复查或复核申请、原办理单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单位的复查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包括信访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复查或复核申请信访事项的事实及理由等内容。

  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信访复查复核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信访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信访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查或复核请求不予受理:

  (一)信访当事人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请求复查或复核的。

  (二)信访事项不属于本级复查或复核机关权限范围的。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第十条 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当事人的复查请求或复核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将决定及理由告知信访当事人。

  五、复查、复核程序

  第十一条 承办。市政府复查、复核事项由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直接承办,必要时转交有关单位协办。承办单位对复查复核事项进行审查,代政府起草复查、复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审定复查复核意见。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将复查复核意见书报市信访局,由市信访局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审查认定原承办单位复查、复核意见不正确的,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意见的执行。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须将《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送交信访当事人。复查或复核意见支持信访当事人请求的,由承办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复核意见不支持信访当事人请求的,信访处理程序终结。信访当事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复查、复核时限

  第十四条 自市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收到信访当事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查、复核程序,并出据《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加盖市人民政府印章。

  第十五条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由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组织实施,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七、市复查、复核办公室职权

  第十六条 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具有督查督办权、协调处理权、案件交办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处分建议权、有权查阅涉及信访案件部门相关档案资料及帐目,有权监督出具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执行和落实复查、复核意见,有权要求配合不力的单位限期改正。市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办公室办理程序事务、加盖《十堰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八、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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