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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6]163号

颁布时间:2006-05-23 14:44:53.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地质工作,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发挥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

  (一)地质工作确立了我区为资源大区的战略地位。地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并作用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自治区成立50多年来,地质工作为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矿产资源保障。截至目前,全区共发现各类矿产136种,矿产地4100余处,探明一定储量的矿产92种,其中66 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10位,28种矿产的保有资源储量居全国前三位。特别是稀土、稀有金属、能源矿产、有色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是我区的优势资源,其中稀土资源储量居世界首位,煤炭探明资源储量和远景储量居全国第二位,探明储量为7000多亿立方米的苏里格气田属世界级大气田,已发现和探明的铜、铅、锌、钨、金、银等一批重要矿产地,资源潜在价值巨大,这些都为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家能源原材料战略接续基地创造了条件。

  (二)加强地质工作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必然要求。“十五”期间,我区以矿产资源为物质基础的工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1.5%,初步形成了能源、化工、冶金、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高新技术等具有特色的六大优势产业,成为拉动自治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十一五”期间,我区将以推进新型工业化为重点,继续扩大工业经济总量,调整优化结构,突出产业化、大型化和基地化,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建设国家级煤炭基地和火电基地,抓好化学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延伸产业链条,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要全面落实“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就必须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加大矿产资源勘探力度,提高地质工作研究水平,掌握资源分布和动态变化,建设一批后备资源基地,建立稳定、持久的资源保障体系。这是高效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谐内蒙古的必然要求。

  (三)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区内地质事业发展与毗邻国家地质工作对外开放的要求,立足区内,突出重点,适度超前,优先安排自治区工业建设特别是优势特色产业建设需要的地质勘查工作,采取政府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多渠道融资等方式加大找矿力度,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建立政府与企业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勘查、开发、转化、资源配置等政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和有偿使用制度,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深化直属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鼓励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开发、经营一体化,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

  (四)充分发挥地质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各地区要重视地质工作,充分发挥自治区地质勘查队伍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设中的基础性、前期性作用,利用地质勘查单位的人才、技术和资料优势,发展资源开发类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各地质勘查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立足区内,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融入区域经济,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拓宽工作领域,主动做好服务。要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矿产地质勘查、地下水勘查、环境地质调查和综合研究工作,实现地质工作的重大突破,为推进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提供资源保障和技术支撑。

  二、进一步加大地质工作力度

  (五)加强基础地质工作。在全面组织实施好国家安排部署的各项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地质勘查工作实际,按照多目的、多学科、多手段的要求,系统安排开展1∶5万矿产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遥感地质等调查工作。切实解决我区重要成矿区带的重大地质问题,为后续勘查部署选定靶区。加强对鄂尔多斯盆地、西桌子山、晋陕蒙接壤地区、二连盆地—浑善达克沙漠地区和西部干旱地区的水文地质调查,为工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基础水文地质资料。

  (六)突出煤炭资源勘查。煤炭资源是我区的优势特色矿产资源。“十一五”期间,自治区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对全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综合规划,全面查清全区煤炭资源赋存情况和资源潜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煤炭资源的总体开发规划布局和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煤炭资源的勘查工作。优先开展煤质好、埋藏浅、近期可开发利用区域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计划新增和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1000亿吨。

  (七)加强石油、天然气及油页岩矿产勘查。“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国家油气勘查队伍在阿拉善盟、鄂尔多斯市、二连浩特市、赤峰市、通辽市和呼伦贝尔市等地开展石油和天然气勘查,要基本查明我区主要成油、成气盆地油气资源的赋存情况,计划新增石油资源量5000万吨以上、天然气10000亿立方米。油页岩矿产在我区分布广、潜力大,是发展石油工业的重要原料矿产。“十一五”期间,重点在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赤峰市、兴安盟等成矿有利地区开展油页岩矿产调查,要基本查明资源赋存和潜力状况,优选3至4处靶区开展勘查工作。

  (八)重视非能源重要矿产勘查。以满足我区新型工业化和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资源需求为目的,在北山、阿拉善、华北地台北缘、大兴安岭、德尔布干等成矿区带,重点加强铁、铜、铅、锌、镍、锡、岩盐、金、银等矿产的综合研究、远景调查和勘查,力争形成一批可供近期开发的矿产基地。从保障我区重化工工业发展出发,根据已取得的勘查成果,继续加大对鄂尔多斯市南部岩盐资源的勘查投入,按照探采结合的要求,加快开发力度,力争在2006年底前提交可供开发利用的岩盐资源储量。同时,组织开展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岩盐预查和普查工作,提供一批后备资源基地。

  (九)组织实施危机矿山接续资源勘查。开展全区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矿产资源潜力调查,全面摸清矿山保有资源服务年限和危机程度。编制全区危机矿山接续资源勘查规划,充分发挥国家、自治区和矿山企业多方积极性,根据危机程度和资源潜力情况,按照社会需求优先、探边摸底和外围拓展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矿山地质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储备,延长老矿山的服务年限。

  (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全区地质灾害规划体系,强化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开展山区、丘岭区地质灾害普查,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尽快完善全区各盟市地下水监测网络系统建设,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变地下水监测设备陈旧落后和分析仪器严重老化的现状,努力提高地下水监测质量和水平。开展中西部地区战略性地下水资源勘查和地下水环境评价,改善生态环境,为工业发展、能源基地建设提供水资源保障。按照全区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与规划和全区地质遗迹调查与规划的要求,积极组织矿山环境地质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开展全区地质环境调查,推进农业地质、城市地质调查和地质环境保护工程。

  (十一)提高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和社会化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配套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汇交地质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按照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15 号)要求,开展我区地质资料的专项清理工作。积极推进地质资料的公开利用和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地质资料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提高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地质资料馆藏设施,在现有地质资料数字化基础上,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加强地质资料信息资源的优化集成,提高资料信息的综合处理能力,建立健全我区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我区地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二)健全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体系。完善国家、自治区和社会资本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地质勘查体系。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国家支持、自治区组织实施,其成果面向政府和社会提供决策和其它服务;基础性地质工作主要由国家和自治区出资并组织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现阶段主要开展 1∶5万区域矿产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和地质科学综合研究,以降低勘查风险,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开展后续商业性勘查工作。战略性矿产勘查,如煤炭、岩盐等,主要由自治区出资控制矿业权一级市场,完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后,除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配置资源外,一律采取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于高风险、非战略性矿产,由国家和自治区完成前期基础工作后,鼓励和引导后续商业性勘查进入。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地质项目招投标制度,优选项目承担单位。

  (十三)管理和使用好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自治区已从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中建立了自治区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全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和煤炭等战略性矿产勘查、主要成矿带的重点矿产勘查及急需和紧缺矿种的勘查。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探明的矿产资源,除为自治区重大项目协议配置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自治区、盟市和旗县按比例分配所得价款,其中自治区分配部分用于建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实现地质勘查的滚动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招标委员会要健全和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找矿效果。各盟市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以征收和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为基础,建立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要妥善处理国家、自治区、盟市和社会投资的关系。自治区地质勘查资金可以与国家、盟市地质勘查资金配套使用,也可以采取合资、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勘查,建立统筹、协调、互相促进的投入和分配机制。

  (十四)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地质勘查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勘查非能源、非战略性矿产资源,自治区将重点进行政策调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促进成果转化,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改革发展,允许国有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矿业权市场与有实力的企业和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建立矿业公司,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十五)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加强政府对探矿权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大力推进探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探矿权二级市场,严格探矿权流转条件,不符合条件和规定的转让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技术市场、资本市场和交易市场,提高矿产勘查资质和资金门槛,营造公平有序的勘查市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地质灾害评估、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公布公益性地质资料和信息。

  (十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地质勘查单位企业化改革。以事企分开、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深化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和自治区煤田地质局企业化改革。完成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在编在册人员注册管理、分离办社会职能等各项工作。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继续保留中央财政划拨地方的地质勘探事业费,建立地质找矿激励机制,鼓励地质勘查单位独资、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合法经营矿业权。地质勘查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职工养老保险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扩大地质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加强同蒙古国和俄罗斯等毗邻国家(或地区)的地质科技、地质资料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编制地质基础图件,开展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的开发研究。做好蒙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础资料的调研收集工作,制定鼓励企业开发国外矿产资源的政策,为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做好服务。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进一步加强国际地质科技合作交流,组织地质专业或国土资源管理人员赴国外进行考察,学习先进的地质科技和管理方法,提高我区地质工作科技水平。

  四、依法强化地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八)切实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地质工作是支撑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期性、基础性工作,各地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地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地质工作的领导。要支持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和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发挥国有地质勘查单位的主力军作用,提高其承担地质工作的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质勘查法规体系,研究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管理条例》及地质勘查管理的制度和办法,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地质勘查工作秩序,为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九)完善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科学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规划》、《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开发综合规划》,完善规划的相关内容,确保规划的可操作性。地质勘查规划要纳入自治区“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重点项目建设等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形成完备的规划体系。要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划组织实施的相关责任,从资金、政策、措施、年度计划和勘查项目上保证规划得到落实。各地区要在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逐步建立健全地质勘查规划体系。要提高各级各类地质勘查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地质勘查规划成为设置探矿权的主要依据。

  (二十)积极推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是规范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监督地质勘查单位认真执行地质勘查的各项技术规范、规程和行业标准,建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健全地质勘查单位资信档案、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等与资质管理相配套的制度,规范地质勘查行业准入。认真做好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和各项统计报表工作,为各级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活动提供勘查信息服务。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勘查行为,并定期向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管理基础统计报表。

  (二十一)依法强化矿业权管理。各地区要组织编制或修编本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凡未经审查通过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区,一律不得分设新的矿业权。要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延续和变更,彻底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问题。建立和实施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促进小型勘查项目和小矿山联合重组,实施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勘查开发。认真执行矿业权依法转让规定,严肃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

  (二十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彻底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治理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破坏和浪费矿产资源现象。健全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完成重点矿区矿权设置方案,严格按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设置矿业权、配置资源。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机制、市场配置机制和矿业权有偿使用机制。对勘查开采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整顿,对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严重的矿山进行专项治理,对矿山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清查和打击。

  五、提高地质科技发展和应用水平

  (二十三)推进地质科技进步。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区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实际,编制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目前地质勘查工作重点和疑难地质问题,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积极推进先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推广应用,进行非常规油气资源、共伴生资源和低品位资源的开发利用研究。在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高新技术,改善地质装备,提高地质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地质、矿产和科技各类数据库建设,推进数字国土工程的实施,做好“3S”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十四)宣传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建立科普工作体系,大力宣传普及地球科学、国土资源、地质灾害、资源环境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在全社会树立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和谐相处的科学发展观。加强地质科学教育,自治区有关高等院校要开设地学、资源管理学综合专业课程,中小学校要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教学内容。依托博物馆、陈列馆、地质公园、地质遗迹等科技平台和自然景观,宣传普及地球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地质勘查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与共建,开展重大课题的综合研究,组织地质勘查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科研攻关,促进地质科学与其它相关科学技术的交流,推动自治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

  (二十五)加快人才培养和开发。按照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后备人才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通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项目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育创新思维,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为构成要素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科学选用人才。进一步推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等制度,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收入与技能、贡献挂钩形式多样的分配激励机制。优化工作环境,引导和鼓励地质工作者顽强拼搏、艰苦创业、勇于奉献。建立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制度,设立人才专项基金。把做好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人才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努力开创地质勘查人才工作新局面。

  (二十六)加强地质勘查队伍建设。在加速推进我区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建设和谐内蒙古的进程中,要继续发挥地质勘查队伍在地质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实现地质工作的新突破,全面增强服务功能和资源保障能力。地质勘查单位要适应形势,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加快发展,努力打造适应需求、结构合理、技术先进、机制灵活、能打硬仗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建实建强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提高人员素质,科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我区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工作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广大地质工作者要发扬艰苦奋斗、找矿立功的优良传统,为建设和谐内蒙古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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