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2-09 09:42:5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2004年,我市在有农业的区和各县选择试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32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实现到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农村人口的工作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有农业的区和各县要成立由政府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主抓、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以及领导干部年终政绩考核,常抓不懈。
二、加大政府投入,提高筹资水平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基准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鼓励条件较好的区县高于此标准。
(一)市财政投入。市财政根据有农业的区和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人口数量予以补助,补助水平在现行标准基础上翻一番。对财力比较困难的汉沽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和农业人口较多的武清区,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于其他六个有农业的区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区县财政投入。区县财政对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比现行的补助标准提高一倍。
(三)乡镇财政投入。原则上不增加乡镇筹资额度。
(四)村级财政投入。取消村级投入。
(五)个人投入。个人筹资原则上应不少于筹资总额的1/3,达到30至50元。
三、资金使用
(一)有农业的区和各县每年从筹资总额中提取3%作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边用边积累,达到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继续提取。
(二)从调整后的个人筹资份额中,拿出不高于60%的资金建立家庭账户。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卡,以户为单位,逐年累存,不能兑现,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中使用,用于直系亲属的门诊及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鼓励小病不出村,一般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区县。
(三)个人投入的40%资金以及各级政府投入部分,用于住院大病统筹,体现共济意识,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统筹资金使用如发生超支,由历年统筹资金节余部分及风险基金负担,再有超过部分按规定由区县负担或由区县和超支乡镇共同分担。
四、实行区县统筹管理模式
统一管理模式,由乡镇办、乡镇管转化为区县办、区县管。在区县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保障水平。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建立乡镇二次统筹机制。
五、逐步扩大报销补助范围
我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大病统筹为主,对大病住院农民进行补助。随着筹资水平提高,要逐步探索将当地主要的慢性病、地方病以及部分门诊、家庭病床纳入报销补助范围。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
六、计算机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结算
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采取计算机管理,专用软件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政府招标方式购买。有关区县要对计算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窗口结算,方便参合农民。
七、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搞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资助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八、落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办公经费
有关区县政府要建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证正常运转。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