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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8-25 14:08:19.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采取由政府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和择优录用的办法,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各地、各部门要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已安置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按规定标准于今年10月底前补发生活费,切实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限制或拒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认真进行检查清理,抓紧解决近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本系统历年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集中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和整改。根据199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1998年(含1998年)以前非个人原因安置后未上岗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上岗就业;对1998年以后非个人原因安置未能上岗而用人单位又有接收能力的,必须在国发[2005]2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岗位,确实没有接收安置能力的,由各级政府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调剂安排就业或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安置就业,因单位撤销、转制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相关保障待遇。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严重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部门、行业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各地、各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务必于今年年底前解决。

  三、加大安置改革力度,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安置任务重、确实不能保障安排就业的地方,可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安置方式。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各地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规定,立即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努力做好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评选工作,安置工作不落实的,不得参加考核或评选。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工作责任制。省“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接收安置、缴纳有偿转移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省“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安置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对中央驻皖单位安置计划的协调、督办工作;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情况的督促检查。省各有关部门都要为安置工作提供良好条件。

  省政府将于今年10月上旬组织省监察、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执法督查组,对各地、各部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皖各单位要于今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省“双退”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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