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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4]14号

颁布时间:2004-06-08 10:10:35.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大意义,确立了农村教育在教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地位,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农村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发展农村教育的目标任务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奋斗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重点加强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发展农村教育,是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提高劳动者素质,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民致富,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机会、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农村教育在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用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近年来,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农村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相当一部分农村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难以保证,教育质量不高,部分地区初中辍学率居高不下,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城乡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亟待加强。

  3办好农村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本届省政府发展农村教育的目标任务是: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必须全部通过“两基”达标验收;已经基本实现“两基”的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经济较发达的县,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更快发展;农村民办教育得到规范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村教育投入不断增长,新增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教育;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农村教师待遇得到落实,农村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二、打好“两基”攻坚战,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4实现“两基”攻坚目标。尚未完成“两基”达标的县,必须在2005年以前通过“两基”达标验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发扬“领导苦抓、部门苦帮、群众苦干”的扶贫攻坚精神,把“两基”攻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以最大的决心和最有力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证专款专用,落实配套资金,夺取 “两基”攻坚的胜利。

  5大力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今后5年,全省小学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5%以上,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按时毕业率明显提高;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少年文盲(15-24 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

  各级政府要制定“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两基”巩固提高的各项工作任务要落实到县,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对本地“两基”巩固提高负主要责任,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划和要求,制定巩固提高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要统筹县域内的教育资源,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紧抓好。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划和要求,督促县级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困难县的“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6积极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到2007年,全省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70%左右;全省农村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力争达到4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5%;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一年教育。

  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教育质量,促进其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同时,要制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高中和幼儿园的做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能力

  7进一步深化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农村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把德育工作摆在教育工作的首位,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要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注重受教育者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农村中小学要认真执行课时计划,开齐、开好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和“绿色证书”教育,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8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增强农村新一代劳动者的创业意识和创业本领。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好设区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的转移。

  9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农村返乡的初、高中毕业生培训率要达到90%以上。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在保证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动员师生参与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帮助身边的文盲或脱盲学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10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自身的优势,提高为“农科教结合”服务的水平。从2004年起,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定点联系县,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

  四、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1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设区市、乡(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设区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责任。乡(镇)政府对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控制初中辍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及时掌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流动情况,向未按规定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的家长或监护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其送子女入学或返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中的作用。

  12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设区市财政要增加对贫困县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要求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增加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县级政府在安排使用中央、省、设区市转移支付资金时,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经费和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等要落实到位。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等的经费投入。对农村成人教育经费按年人均02元,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逐步到位,专项用于农民实用技术培训。

  13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统一管理的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市、区)本级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确保当年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月足额到位。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从2004年起,由各有关市、县分三年时间消化历年欠发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实施意见》发布后,省政府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和未按要求逐年消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旧欠的情况,分设区市和县(市、区)予以通报。

  14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2003—2005年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省、市、县三级财政三年共安排7 亿元以上的危改资金,用于完成对现存危房的改造任务。此后新产生的危房,主要由市、县政府负责核查、制订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任务。要加大校舍建设力度,增加生均校舍面积,提高校舍建设质量,大幅度降低55人以上大班额比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可以通过村民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和公民捐资助学。

  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县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中小学“普九”欠债问题,尽快组织力量认真清理,列入化解乡村债务计划,逐步解决。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5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的需要,制定和调整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县级政府在安排年度预算时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配套改革的意见》(赣发[2003]5号)中规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农村小学生均20元左右、农村初中生均30元左右),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贫困地区“一费制”学校,从2004年起,在维持省财政按年生均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生均10元标准增加专项补助,其中省和设区市财政各负担5元。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

  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开支,严禁挪用农村小学、初中的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严禁学校主管部门集中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对违规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并严肃查处。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购买书本,不得截留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16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除继续在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81个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实行“一费制” 外,在全省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要求学校在省规定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向学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对向学校摊派报刊和钱物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坚决纠正和制止一些部门到学校轮番检查、动辄罚款、封账调钱的做法。任何部门(单位)到学校进行检查、收费等活动,都要实行报批制度,未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17加大对农村教育专项投入力度。2004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安排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建设工程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推动全省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建设工程的实施。

  为确保“两基”攻坚目标的实现,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照原定规划,2004年至2005年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800万元,用于六个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要研究制定《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中安排我省专项经费2亿元的分配使用方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中央的要求,省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寄宿制农村初中改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和文体设施等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图书的装备水平,使农村地区的初中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

  18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社会资源,要面向学校开放。要选派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劳动实践场所的管理,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按照课程改革的要求实施教学计划,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政府要设立扶助家庭贫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各县(市、区)界定。从2004年起,省、市两级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省级安排 300万元、设区市安排不少于700万元),用于补助县(市、区)解决“两免一补”问题。要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校,落实到人,严禁截留和挪用。有关助学资金要注意适当向女童倾斜。

  20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农村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的进程,努力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21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各地要遵循“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初中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九年一贯制的农村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为避免因就学路程较远造成小学生失学、辍学,对于地处偏僻的教学点应予以保留。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等资产,要继续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农村成人教育等,扶持社会力量办学,或实行资产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保留学校的建设或新校舍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和挪用。要防止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导致学生辍学。

  22尽快改变农村学校课桌、板凳、讲台破和教室光线暗的状况,妥善解决好师生饮用水问题。各地要集中必要的财力在二至三年内为每个学生配齐符合标准的课桌凳,为每间教室配置必要的照明设备及符合标准的讲台。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的投入,尽快改变目前农村学校教育技术装备落后的状况。加强音体美劳等设施建设,配备与新课程标准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重视农村学校卫生设施的改造,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农村中小学有一个卫生、整洁的校园,并保证学校安全和寄宿生每人有一张床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和检查力度。

  23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或校园网),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

  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眼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关键要抓好应用。要注意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要积极为农村扫盲教育、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信息化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服务。

  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课程建设,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具有江西特色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加强人员应用培训工作,采取引进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方法,建设中小学信息资源库,为农村教育提供服务。

  七、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4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农村中小学教师调配由当地人事部门凭教育行政部门调动函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有关农村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评聘的具体事宜,按照省教育厅、省人事厅有关规定办理。乡(镇)、村无权聘任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一至二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乡(镇)中心小学或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25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6号)和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赣编办发[2003]72号)精神,抓紧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各设区市在核定编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山区(湖区、林区、库区)及地广人稀、教学点较多的地区的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各县(市、区)编制部门每年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在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数内,根据学校发展变化情况核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

  要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在编制限额内,县级政府要及时为农村中小学配备和补充具备教师资格的公办教师到学校任教,以保证农村学校教育教学的需要。

  26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推行中小学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努力杜绝教师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努力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分流超编或未聘的中小学教职工。实行中青年教师轮岗支教制度,促进城镇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

  27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当具备教师资格和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参与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民主管理学校。

  28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充分发挥“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优势,建立区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建立教师流动管理服务中心,促进师资合理流动。实行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农村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农村教师医疗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就医难等问题。切实改善农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坚决制止向农村教师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现象,维护好广大农村教师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鼓励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任教。组织实施大中专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9努力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到2007年,小学教师、初中专任教师要全部符合国家规定学历,新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50%以上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以“校本培训”为主体,积极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农村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从2004年起,用二年左右的时间,对全省农村初中校长普遍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各级财政要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的投入。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30加强对农村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农村教育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从2004年起,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农村教育工作。

  31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省政府将在每个设区市选择1至2个县(市、区)作为改革试验区;各设区市、县(市、区)要选择1至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32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摆在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地位,积极推动农村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筹安排农村教育发展的各项经费,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农村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作为优先发展领域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法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业、科技、劳动、人事、编制、国土、建设、税务、公安、价格、出版、卫生、文化等部门都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农村教育工作,特别是在推进“农科教结合”,行政划拨改(扩)建用地,危房鉴定、校舍设计、质量检测的费用减免以及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等方面,对农村教育要给予大力支持,形成政府统筹、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

  33进一步完善对口支援农村教育的制度。在组织实施全省大中专院校对口支援贫困县乡农村中小学校“结对帮扶工程”的基础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对口支援农村教育的活动,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制定。与此同时,要积极探索市、县(区)机关、单位、学校支援农村学校及社会各界支援农村教育的新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内地西藏班。

  34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力度,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返回原籍就读的学生要及时办理就读手续。

  35加大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县级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全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重点从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进行督导评估,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36进一步提高农村中小学管理水平,营造发展农村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健全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降低重大事故发生率。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校管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创造良好育人氛围,创建安全文明校园。要大力宣传捐资助学、支持农村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大力宣传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先进模范的事迹,大力宣传关心农村教育、为农村教育办实事的领导干部。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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