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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19号

颁布时间:2005-12-09 13:42:24.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生产安全

  针对近期的安全生产态势,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集中50天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全区专项整治时间从2005年12月10日开始,到2006年1月30日结束。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商场、学校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进行督查。

  二、完成小煤矿整顿关闭任务,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今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完成已确定的149处小煤矿的关闭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抓住大企业、消除大隐患,杜绝大事故”的原则,继续跟踪监督瓦斯重点防治地区和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逐条落实专家“会诊”意见,按期完成瓦斯治理补套整改工程;认真做好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防走过场,坚决制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区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向停产整顿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督促落实停产整顿措施,确保关闭矿井目标实现,防止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非法生产。对出现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大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对凡在今年12月底以前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已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6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期限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对到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明确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全区实行烟花爆竹企业总量控制,今后不再新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对上述行业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重点加以解决。

  四、严密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春运工作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各项措施,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行车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确保元旦、春节期间不发生重特大事故。对于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不仅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认真做好商场、学校以及公众聚集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公安消防、教育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和燃气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加大火灾隐患的治理力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重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等,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六、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部署。当前要集中力量抓好50天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保证今冬明春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

  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综合治理,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切实肩负起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对由于工作不到位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并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和50天集中专项整治情况分别于2005年12月25日前和2006年2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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