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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赣府发[2004]32号

颁布时间:2004-11-25 09:51:16.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国务院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切实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统一认识。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上来。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和本企业食品安全状况,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大力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努力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大力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抓紧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工作目标。通过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我省食品安全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工作力度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针对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7类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品种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今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强化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坚决关闭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力扶持一批食品质量安全有保障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工业水平。

  (二)专项整治农业投入品。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大力推进省、市两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完善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网络。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态农业示范县建设,积极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整顿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的滥用现象。积极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加强对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从源头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信誉,使我省成为全国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

  (三)严格监管食品流通、消费领域。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继续推行食品产销“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开展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要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食品安全集中整治的重点区域是广大农村,要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个体商贩、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

  (五)依法彻查食品安全大案要案。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电话,实行首问负责制,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立即按程序上报,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区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和要求,充分报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取得的成效及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大力宣传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正面典型和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升我省食品安全信誉。揭露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措施,提高食品安全总体水平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

  (一)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各级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搞好有关监管执法部门间的协调,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要增强大局意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管执法。各级政府要像抓生产安全一样抓食品安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为了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省政府已成立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决策措施;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的重大问题;组织查处全省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能,各负其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监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5年1月1日顺利实施。

  农业、经贸和内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要求,在做好职责调整准备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水平。特别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业务培训,尽快熟悉新的工作内容和业务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特别是农村的执法人员力量,严把人员“入口”,畅通“出口”,防止和纠正“以罚代管”, “重收费轻管理”等现象。

  (四)加大投入,提升技术保障能力。加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投入,特别是要重视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努力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监测技术条件,不断改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加大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全面、系统、持续的监测,逐步建立覆盖食品种植(养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争取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支持。要切实保证执法部门的人员工资和执法经费,加强监管,专款专用。

  (五)建立健全制度和标准,构建保障体系。尽快制定《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办法》、《江西省农产品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田间档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地方和企业标准,构建我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农业、质监、卫生、内贸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由省质监局会同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内贸办等部门提出加强我省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具体方案。要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在抓好南昌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其他条件成熟的地区推广试点经验,逐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力争用3到5年时间,逐步建立起我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六)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或者互认抽查结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综合监督资源,综合监督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抓紧制定和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

  (七)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地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适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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