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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津科成[2005]141号

颁布时间:2005-09-06 16:04:07.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津政发[2005]1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凡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在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均可按照《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申请认定,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化项目优先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化项目,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应用开发、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项目。

  第四条 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应按照科学、公正、简便的原则进行。凡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认定办公室),负责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项目认定办公室由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组成,设在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转化中心),转化中心负责转化项目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认定办公室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 负责转化项目审定工作;

  2. 负责已认定转化项目颁布工作;

  3. 对转化项目的认定、日常管理和协调相关政策落实等项工作给予指导;

  4.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撤消已被认定的转化项目资格。

  第七条 转化中心负责转化项目认定及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1.负责转化项目认定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向项目认定办公室推荐转化项目等;

  2.根据项目认定办公室授权,定期发布转化项目认定结果,向被认定转化项目的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

  3.宣传转化项目认定政策,协调有关政策落实;

  4.对认定的转化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出具认定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在国内开发的转化项目应具有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转化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转化项目的技术水平须经过鉴定、评估,或经专家评审认定。

  第九条 申请转化项目的成果所处阶段应为应用阶段。已经实施的,目前的经济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应未超过项目预计达产时总规模的30%;未实施的应在认定后两年内予以实施。

  第十条 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应在5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转化项目知识产权权属明确且目前有效。

  第十二条 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第十三条 转化项目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有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投入产出比。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转化项目认定所需材料:

  1.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及电子文档;

  2.能够证明转化项目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性、权属等)及有关行业准入证书等相关材料;

  3.经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需提供相应的立项证明材料(合同书等);

  4.其它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转化中心申请认定,转化中心常年受理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转化中心对受理的转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七条 转化中心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对项目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转化中心将评审意见汇总后报项目认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已在国家或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立项的项目,免于专家评审,由转化中心提出推荐意见,报项目认定办公室。

  第十九条 项目认定办公室定期开会,对转化中心推荐的项目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采取表决形式产生。

  第二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转化项目,在经专家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认定工作。

  经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转化项目在市科委、市成果转化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项目认定办公室对有异议的转化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认定办公室定期以市科委文件形式发布转化项目认定结果。项目认定办公室委托转化中心对通过认定的项目颁发《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并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转化项目,项目认定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帮助协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转化项目自实施后二年内定期向转化中心报送《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生产报表(季度)》。

  第二十四条 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项目认定办公室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有严重违背或申请材料虚假的以及两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报项目认定办公室审定后,撤消其已被认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市科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和管理机构审核认定公正性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予以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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