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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

内政字[2006]180号

颁布时间:2006-06-08 15:12:37.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为我区新农村新牧区提供有力的支持,现就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农村客运站场和农村渡口改造和渡改桥)建设是我区“十一五”公路建设的重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投资190亿元,建设农村牧区公路4.6万公里,实现乡乡通油路、村村通公路的目标。

  二、我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除国家补助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和项目所在盟市、旗县共同筹集,其中,国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为节约用地,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尽可能利用旧路进行改建。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与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县、苏木乡镇政府提供并作为投资。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在恢复原貌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新的水土流失。

  三、“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各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要出资、出力、出地,加快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盟市、旗县应分别从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苏木乡镇政府要积极动员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并做好公路用地的征用和调剂工作。

  四、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由所在地方征收后,纳入财政预算,列为当地交通专项建设基金,作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

  五、自治区每年从国家拨付我区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六、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入劳动力建设农村牧区公路;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帮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全民义务植树对农村牧区公路两侧进行绿化、美化。

  七、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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