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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13:12:03.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21期第4页)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力度,切实保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快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地级以上城市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于2006年5月底以前编制完成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二、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监管力度,满足城市公共交通客流需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的职能,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规范城市公共交通市场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要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文明、便捷、安全、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三、积极探索有利于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体系,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扶持力度,尽快制定突出本地特色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保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落到实处。省建设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等部门指导各地建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四、加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社会氛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计划,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场站,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和战略理念,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

200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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