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2号

颁布时间:2005-12-20 13:49:07.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范围。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煤矿集团公司、矿务局、煤矿,下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

  2煤矿企业分管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

  二、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范围。

  1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2煤矿企业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的负责人。

  三、下井带班的一般规定。

  (一)煤矿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二)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轮流下井带班,并与工人同下同上:

  (1)省煤炭集团公司直属局、矿、公司所属煤矿的各矿井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2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职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4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

  (2)设区市、县属煤矿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4次,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职负责人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8次;

  (3)乡镇煤矿矿长每月不少于6次,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

  (三)煤矿企业区队、科室等中层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次数由各企业自行确定。省煤炭集团公司和直属局、矿、公司负责人下井检查、指导工作的次数,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自行规定。

  四、建立和完善下井带班制度。

  (四)煤矿企业在2005年年底前,要建立健全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明确下井带班的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省煤炭集团公司直属局、矿、公司所属煤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由省煤炭集团公司制订,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并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国资委备案。

  (六)市县国有和乡镇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按照煤矿管理隶属关系,由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订并负责监督考核,同时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

  (七)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八)所有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煤矿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九)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六、下井带班的管理和考核。

  (十)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建立下井检查巡视和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十二)加强企业内部监督考核。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严格考核。要建立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七、下井带班和检查巡视的监管监察。

  (十三)制订或批准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十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把煤矿建立和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情况作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是否具备矿长资格、矿长安全生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十五)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六)对不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下井带班和检查巡视的监督。

  (十七)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职工及其家属公布,接受监督。

  (十八)各级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检查巡视监督检查情况,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十九)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作风扎实、经常深入井下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表现突出的下井带班人员要大力宣传;对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予以公开曝光。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