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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孔子友谊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6]28号

颁布时间:2006-06-01 10:49:04.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济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孔子友谊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一日

济宁市孔子友谊奖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引进海外人才、智力工作激励机制,表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全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立济宁市孔子友谊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孔子友谊奖,是指市政府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孔子友谊奖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聘(邀)请单位可提出申请,单独进行评审。

  第四条 孔子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各级机关、事业、企业及中央、省驻济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五条 聘(邀)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申报孔子友谊奖,被申报的外国专家应对我市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荐新品种,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对外宣传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携带技术、成果、资金来我市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我市培养人才或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评审孔子友谊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聘(邀)请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孔子友谊奖申报表,并附该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突出贡献等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二)初审。市外国专家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三)评审。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成立孔子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孔子友谊奖的评审工作。

  (四)审批。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五)颁奖。市政府为荣获孔子友谊奖的外国专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七条 对获得孔子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宜公开身份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报道;对可公开宣传报道的获得孔子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材料提交市人事局审核。

  第八条 申报、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九条凡申报国家友谊奖和齐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从孔子友谊奖获得者中推荐。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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