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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6]10号

颁布时间:2006-06-29 11:19:43.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1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3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4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文化行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

  5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6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资金和信贷资金。

  8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业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9支持创办第三产业。对非公有制经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自开业之日起,免征1—2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非公有制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0支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对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以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1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凡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2支持创办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以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属《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对以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物、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对以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13鼓励支持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对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出发,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内、不动产抵押能够落实、投资回收期不超过一年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应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15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支持发展势头好、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的上市公司,积极探索定向增发新股、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等新途径再融资。鼓励和支持主业突出、竞争优势明显、融资能力强的非公有制的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推动以资本为纽带的强强联合和低成本扩张。鼓励控股上市公司的非公有制企业集团通过换股并购形式实现整体上市。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16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开展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扩大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业务,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短期融资难的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

  17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变动和资金运用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制止和查处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超比例过度担保、为股东提供关联担保、超范围从事非担保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四、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

  18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19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将小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扩大到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并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20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

  21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22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利用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级外贸发展基金,培育和壮大一批非公有制出口骨干企业,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3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诚信评定工作。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24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25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必须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26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27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依据产业布局,以支柱产业为导向,以资金、产品、技术和品牌为纽带,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加快企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的优势产业集群。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

  28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每年扶持一批成长型小企业上规模、一批重点企业上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跨国公司发展。

  六、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9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30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31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32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33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七、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管

  34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检查,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5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36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37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省政府成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38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省政府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表彰活动,推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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