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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赣府发[2004]31号

颁布时间:2004-11-16 09:38:39.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消防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努力创造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一)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的发展、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预防整改等重大问题。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修订并组织实施城镇消防规划。县级以上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未制定消防规划的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其他建制镇要在 2005年完成。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对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凡规划中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如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必须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限期加以整改。限期内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要支持公安消防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起“横到边、纵到底”的消防安全网络。消防安全的重点行业和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管理人员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和易燃易爆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

  (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城建、供水等部门要按照“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加强管理”的原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整可用。各地在建设新城区和开发区时,消火栓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老城区、城市道路、自来水管网的改造和建设,要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增配大型消防水罐车。消火栓建设力争全省每年增加1000只。到2005年前,设区市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2008年前,县级政府所在地消火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六)加强消防站的建设。城区内现有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过大且增设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要设立小型普通消防站。省、市要建立消防灭火救援训练中心,以适应高层、地下建筑火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泄漏爆炸,建筑物倒塌等特殊灾害灭火救援训练的需要,改善消防部队的训练条件。

  (七)加快水上消防队伍建设。要以南昌市、九江市消防特勤队为依托,以水上灭火装备为重点,用两年时间(2005—2006年)完成南昌市、九江市两支水上消防大队的组建工作,全面承担省内特别是长江、赣江水上消防救援和危险化学品船只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南昌市、九江市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解决水上消防大队组建过程和日常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落实资金筹措任务,落实装备采购方案,落实长江、赣江消防专用码头,划定消防专用水岸线,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好两支水上消防大队的组建工作。

  (八)加快消防特勤队装备建设。要落实特勤装备专项补贴配套资金,尽快在每个设区市所在的城市建设一个特勤中队,在各县(市、区)消防中队设特勤班,并按《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特勤装备。2004年,南昌市消防特勤大队装备全部达到配备标准;九江市、景德镇市、赣州市特勤队装备达到配备标准的80%,其他设区市消防特勤队和县(市、区)消防中队特勤班装备达到配备标准的60%。2005年,全省消防特勤队、班装备全部达到配备标准。

  (九)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各设区市的特勤消防队要配备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排烟消防车、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选配器材消防车、供水消防车、照明消防车。设区市的普通消防站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选配举高消防车或抢险救援消防车。县(市)普通消防站要配备水罐消防车、泡沫(干粉)消防车、泵浦消防车。全省每年要增加70台消防车,并逐步更新超期服役的各类消防车辆。

  (十)加强抢险救援和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各特勤消防站和配备抢险救援班的普通消防站除配备常规装备外,要配备化学和毒气侦检、堵漏、洗消、破拆、救生、通信、照明、排烟、警戒、输转等灭火抢险救援器材。其它普通消防站也要在配备常规装备的基础上,尽快配备抢险救援装备。2005年,各消防站要按照国家标准,配足配齐空气呼吸器、避火服、防化服、隔热服、救生安全绳、消防员紧急呼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

  (十一)建立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针对高层、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的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以消防部队为主体,公安、交通、水电、化工、人防、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组织和指挥体系,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战演练,提高城市处置特大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小城镇和农村消防工作

  (十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紧紧依托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大力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

  (十三)各级政府要制定村镇消防规划,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把消防规划纳为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专项规划。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05年前调整完成。

  (十四)各级政府要将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同步实施,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农村火灾多发的势头。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五)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有关教育课程。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把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科普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

  (十六)新闻单位要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消防工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以及重、特大火灾事故,要予以新闻监督。

  (十七)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反映有关消防工作信息,对消防安全状况、重大火灾隐患和发生的重大消防事件进行准确、及时的公布。要利用开放防火救灾教育基地和消防站进行社会消防宣传。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志愿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和继续组织好“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档次和质量,开展形式活、内容新、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加强消防部队自身建设

  (十九)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专职、志愿、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要依托保安、联防等综治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队伍和社区居委会,建立配备有常规消防器材的城市社区义务消防队。2005年,全省20%的社区建立义务消防队,10%的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城镇社区可配备消防车。2006年,全省社区的义务、志愿消防队建立分别达到50%、30%。2005年,各设区市要建立一个小城镇专职消防队,2006年,30%的重点镇建立专职消防队。

  (二十)各类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和风景区要建立和巩固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并纳入城市抗御火灾的力量体系,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要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力争用3年的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伍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

  (二十一)各级政府要借鉴外省“政府出钱,招募合同制消防干警;公安定编,明确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消防工作职责”,解决一线消防干警力量不足问题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专职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二十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以解决群众反映消防工作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当好政府的参谋,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二十三)要建立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档案资料保存等消防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建设,加快火灾事故调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查、消防安全检测以及消防宣传器材装备的配备,提高消防监督科技含量和监督质量。

  (二十四)要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认真实施《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大力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依法查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十五)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开展岗位练兵、科技练兵活动,加强战训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要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要深化灭火救援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科学地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提高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能力。

  (二十六)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公安消防部队“161”工程建设,视财力增长情况加大对基层消防队(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基层消防队(站)应处理好工作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按照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经费。

  (二十七)要加快南昌、上饶、抚州、吉安、鹰潭、新余指挥中心的建设,提高指挥效能。要进一步加快全省消防信息化建设步伐,开发综合的消防业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日常办公、审批流程、业务工作的规范化、公开化、网络化管理。

  (二十八)各级政府在利用国债、外国政府贷款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加大对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经费的保障机制,省级财政要按财力的增加情况,结合全省消防业务工作的实际,逐步增加省公安消防总队业务经费。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城市规模、人口、经济发展状况和消防工作基础统筹安排好消防部队业务经费。原则上下辖一个中队的消防大队年度预算经费确保不低于8万元,下辖二个中队的消防大队年度预算经费不低于15 万元,并随财力增长逐步加大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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