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字[2006]32号

颁布时间:2006-02-13 15:17:15.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确保我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提高农村牧区人口文化素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乃至整个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同时,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二)按照“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自治区本级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负责制定各级人民政府分项目负担的经费分担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

  (三)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现阶段重大工作来抓,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人力上予以保证。

  二、明确保障范围,落实相关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一)保障政策的主要内容。

  1.全部免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使农村牧区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保证中小学校舍维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4.巩固和完善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要按照现行体制,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自治区将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财政对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内财教[2001]662号)精神,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经费核拨标准。

  1.保障范围。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旗县所在地(不含县级市和市辖区)及所辖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农、牧、林场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保障对象。

  (1)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按规定的标准核拨公用经费。

  (2)对纳入保障范围的贫困家庭学生和特殊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中小学校核拨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3.保障经费核拨标准。

  (1)免杂费经费。小学生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50元,农村牧区12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旗县所辖镇190元,农村牧区16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90元。

  (2)免费提供教科书经费。每生每学年:小学生70元,初中生140元,特殊教育学生70元。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贫困家庭寄宿生补助住宿费改为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原每生每年40元— 100元,提高到300元—450元。

  (4)公用经费。每生每年:小学生110元,初中生130元,特殊教育学生130元。

  (5)校舍维修改造经费。根据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盟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

  (三)资金来源和资金供给。

  按照国家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规定,实行以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投入为主,盟市财政和旗县财政适当负担的供给原则。各级财政的分担政策是:

  1.免杂费和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照财力状况分盟市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由中央财政和呼、包、鄂三市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他盟市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此项经费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下拨盟市,教科书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政府采购。

  3.补助寄宿生所需资金,由盟市和旗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盟市根据所辖旗县财力状况确定。

  4.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按照财力状况分盟市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由中央财政和呼、包、鄂三市财政按5∶5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他盟市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

  三、实施步骤

  (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二)2006年,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同时对纳入实施范围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与此同时,各盟市、旗县要按照新标准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财力困难地区实施本方案制定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分年度、按比例增长的方式实施,但起始年度补助标准,每生每天小学生不得低于0.5元、初中生和特教生不得低于0.7元,各地最迟于2011年年底前达到新的补助标准。

  (三)2007年,在2006年实施新机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四)2008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安排资金用于进一步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五)2009年,国家出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自治区制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上述确定的公用经费分担比例共同承担。

  (六)2010年,全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七)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盟市确定,所需经费由盟市承担,其中,进城务工农牧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需免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资金,仍由自治区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仍由盟市和旗县按上述比例共同承担。

  四、配套措施

  (一)自治区将制定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经费管理等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将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将制定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质量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和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经费足额到位或挤占、挪用的,一经查实,将停止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