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06]68号
颁布时间:2006-03-29 15:59:59.000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及《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2006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做好省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年。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七届十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保障“十一五”规划起好步、开好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深化体制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6年工作的总体部署,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确保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06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深化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注意把握规律,确保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社会公平;要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正确处理加强管理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律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自我规范;要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正确处理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对现实中合理的、符合改革方向的制度和措施要通过立法予以肯定,对那些不合理、不符合改革方向、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和措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使政府立法工作不断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需要。
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省直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使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体现立法为民的宗旨,注意防止立法中的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在坚持立足本省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适当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的数量,继续举办法规、规章立法听证会,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的后评估工作,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要完善公众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有关法规、规章的时机。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在起草、审查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制办要加强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途径,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省政府已经作出决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再提出不同意见。此外,在起草、审查法规草案过程中,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省政府2006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项目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计划。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出台的制定和修订项目,要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起草任务,如期报送省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单位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立法计划中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请示省政府。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其他未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省政府法制办要对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
五、进一步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送审程序。承担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立法调研报告、论证报告、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会、论证会情况报告、对草案(送审稿)不同意见的情况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府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的主要措施,各方面对草案(送审稿)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报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2006年度省政府拟提请制定、修订、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制定项目 |
起草单位 |
(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省公安厅 |
(二)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 省水利厅 |
(三)福建省港口条例 | 省交通厅 |
(四)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 | 省经贸委 |
(五)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省科技厅 |
(六)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 省农业厅 |
(七)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 省财政厅 |
(八)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 省环保局 |
二、修订项目 |
起草单位 |
(一)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 | 省建设厅 |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 省海洋与 渔业局 |
(三)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 省公安厅 |
(四)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 | 省人防办 |
(五)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省林业厅 |
(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办法 | 省军区 |
(七)福建省文物保护条例 | 省文化厅 |
(八)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 省经贸委 |
三、调研项目 | 起草单位 |
(一)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修订) | 省外经贸厅 |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 省经贸委 |
(三)福建省航道管理条例 | 省交通厅 |
(四)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 省通信管理局 |
(五)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省公安厅 |
(六)福建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省教育厅 |
(七)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省建设厅 |
(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 省经贸委 |
(九)福建省植物保护条例 |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
(十)福建省信访条例 | 省信访局 |
(十一)福建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 省军区 |
(十二)福建省禁毒条例(修订) | 省公安厅 |
(十三)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 | 省气象局 |
2006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制定项目 | 起草单位 |
(一)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省发改委 |
(二)福建省建筑工程装修管理办法 | 省建设厅 |
(三)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 省经贸委 |
(四)福建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 省粮食局 |
(五)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省工商局 省经贸委 |
(六)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 省经贸委 |
二、修订项目 | 起草单位 |
(一)福建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省地震局 |
(二)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 省公安厅 |
(三)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 |
三、调研项目 | 起草单位 |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省建设厅 |
(二)福建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省建设厅 |
(三)福建省晋江流域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办法 | 泉州市政府 |
(四)福建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办法 | 省国土资源厅 |
(五)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 省工商局 |
(六)福建省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 | 省水利厅 |
(七)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省发改委 |
(八)福建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 省经贸委 |
(九)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 省信息产业厅 |
(十)福建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 省军区 |
(十一)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 省信息产业厅 |
(十二)福建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人行 | 福州中心支行 |
(十三)福建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省民宗厅 |
(十四)福建省统计监督工作若干规定 | 省统计局 |
(十五)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 省测绘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