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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396号

颁布时间:2005-12-19 08:41:3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200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各地区高度重视农村牧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寄宿制工程”)实施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狠抓落实,开局良好,进展顺利。但随着寄宿制工程的逐年推进,各地逐渐反映出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不按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没有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及境内外捐赠款建设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教财字[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收取了名目繁多、数额较大的费用;有的地方工作拖拉,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管理力量薄弱,对工作缺乏指导和检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为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寄宿制工程”,确保我区“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

  经各旗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申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核复的2004—2007年 “寄宿制工程”规划,是工程实施的基本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能随意变更已经批复执行的项目。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区苏木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5]20号)和200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涉及苏木乡镇撤并、移民搬迁、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确需调整“寄宿制工程”规划的,必须由旗县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经盟市相关部门和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核同意,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核复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落实配套资金

  资金投入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前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对配套资金的承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防止出现中央增加投入而地方减少支出,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到位而地方配套由施工队垫支的情况,并把降低“寄宿制工程”建设成本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应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新建、改扩建校舍等教育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各盟市、旗县本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部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减收或免收的原则,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确保项目规划资金真正用在学校建设上。由自治区教育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到项目所在盟市、旗县督查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将督查结果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国家和自治区也将把各地减免收费的情况作为其获得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学校要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土建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

  各旗县“寄宿制工程”管理机构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各地区要采取有力措施,监督检查项目学校工程质量,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施工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管理工作,在完成“寄宿制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寄宿制学校正常运转。各盟市、旗县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寄宿制学校管理制度,要把包括“防破坏、防火灾、防事故、防爆炸,防垮(坍)塌、防中毒”等一系列安全措施考虑进来,为师生营造安全、宽松、舒适的育人环境。

  “寄宿制工程”项目学校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育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头等大事。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生活安全和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要有老师管理和保护。学校要以人为本,制定各种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保证在各种应急情况下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

  五、严格检查,强化监督

  为确保“寄宿制工程”建设质量,各地区要将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旗县级经常自查、盟市级定期巡查、自治区级重点督查的监督检查机制。检查的重点是责任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和交付使用及学校管理情况等。要通过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介,对“两基”攻坚和“寄宿制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报道。要将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情况和主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把“寄宿制工程”建成“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和“精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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