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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字[2005]67号

颁布时间:2005-12-05 15:51:3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农业厅、省体育局、省水利厅、省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现就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由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的地方性规章、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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