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吉林市歌舞团记集体一等功的表彰决定

吉政函[2006]107号

颁布时间:2006-07-24 15:33:24.000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吉林市歌舞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弘扬先进文化的要求,确立了“创精品名牌、与市场共舞”的办团宗旨,积极推行演出市场化运行机制,大胆改革创新,打造精品,服务群众。经过歌舞团全体人员的不懈努力,创作出大量优秀歌舞作品,连续多年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等大型演出,并赴法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演出,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国内外观众的广泛赞誉,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成为全国知名的品牌剧团,为促进我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宣传推介吉林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也为全省文化事业改革闯出了新路,积累了经验,做出了表率。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全省各类文化团体和演出单位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政府决定给予吉林市歌舞团记集体一等功奖励。希望吉林市歌舞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奋发进取,为全省文艺演出事业的繁荣发展再立新功。

  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以吉林市歌舞团为榜样,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长远,服务大局,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