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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2006〕59号

颁布时间:2006-08-31 14:15:45.000 发文单位: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坚持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全面提高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蚌埠市质量奖”设立“质量管理奖”和“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项。评审范围: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筑企业、服务企业等,以及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工作,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企业与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统一受理,统一标准,统一审核,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设立,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诚实守信,顾客满意程度高,产品市场占有率高,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居领先地位;

  (二)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或行业性管理体系认证,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须获得有效认证证书;

  (三)企业标准化、计量检测体系建立健全;

  (四)企业重视质量信誉,积极培育企业文化;

  (五)企业创造性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组织开展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企业环境保护治理达标,连续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无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连续三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全部合格,未发生国外索赔事故。

  第六条 申报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在相关的工作岗位上对质量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二)管理或从事质量工作三年以上,对本市或同行业质量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自愿提出申请。位于市区的,直接报“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位于三县的,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初步审查合格,报“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参加评审。

  第八条 “蚌埠市质量奖”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聘请有关专业人员,采取行业评价、现场审查及用户调查等形式,对申报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审,提出初选意见,提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从事蚌埠市质量奖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及综合分析能力,取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

  (三)能熟练掌握ISO9000族标准的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技能,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蚌埠市质量管理奖”、“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

  (一)获得市质量奖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质量奖。

  (二)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省“五一”劳动奖章、市“劳动模范”评选。

  第十一条 市质量管理奖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出现有悖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撤消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蚌埠市质量管理奖和蚌埠市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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