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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06]53 号

颁布时间:2006-08-16 10:01:57.000 发文单位: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 号文)、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国财教〔2006〕5 号文)的规定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中小学是指在资阳市境内国办的纳入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的农村乡镇和县城小学和初中,职业初中、特殊教育学校,雁江区市区范围内的小学和初中学校中的四类贫困学生,简阳市市区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不属本办法。

  第三条 资阳市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以县为主的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教育部门统一核算、管理、监督农村中小学经费。为保证教育经费足额及时到位,方便管理工作,各地要在县级财政开设教育经费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与核算。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现行公用经费预算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农村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每生每年190 元,初中每生每年240 元;中央和省补助的学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镇中小学由中央和省补助学杂费:小学生每生每年220 元,初中每生每年270 元,中央和省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县级财政安排的学校公用经费:小学每生每年20 元,初中每生每年40 元。如果中央和省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标准有调整,我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将适时调整。

  第五条 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主要依据是学生人数和中央、省定的补助标准。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时,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区域学校正常运转的实际,可按全县(市、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总额的3%左右的幅度调节安排用于规模小、办学条件差、地处边远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方面的支出,保证该类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

  第六条 切实作好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管理工作。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要明确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下达教育经费年度控制支出数。

  学校按统一的开支标准,开支范围并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好学校经费年度收支预算报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下达各学校执行。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时间进度或工程形象进度及时拨付预算资金。未经批准,学校不得突破下达的年度经费预算。因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应追加的学校经费预算,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审核追加,各学校不得突破追加的支出预算。学校不得将学校公用经费用于发放教职工地方津补贴、教职工奖金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

  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参照以下范围和标准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旅差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费、设备仪器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维护费、师培师训费、校舍设备零星维修费、教师用教材及教参费、学生音体美活动及音体美教学费、学校医务室常规药品费、学生实验实习费、专用材料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学生在校期间蒸饭费及相关后勤服务费、零星租赁费、劳务费、福利费等公用经费。

  上述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下列几项参照以下比例安排使用。师培师训经费按公用经费的5%安排,设备仪器图书资料购置费按公用经费的6%安排,现代信息技术(含远程教育)教育按公用经费的13%安排,学校安全经费按公用经费的1%安排;办学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边远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按3%安排;72%全额用于学校其余公用经费开支。

  第八条 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原则上按标准按学生人数下达安排到各学校使用,不许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再集中安排使用。但对其中边远地区条件差、规模小的学校公用经费补助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集中安排到学校使用;对师培师训经费、设备仪器资料图书购置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照义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九条 农村中小学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大宗办公用品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由各学校根据公用经费年度预算额度,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需求计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将批准的公用经费物品采购计划书面通知到学校,在向学校提供物品时必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物品的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

  第十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好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学校核算管理制度、学校公用经费收支管理制度。统一学校会计核算科目,科学建立学校帐务体系、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建立学校经费向学校、向社会公布制度,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学校财务收支,物资使用分析制度,分析效益及问题,不断完善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努力提高投入效益和办学效益。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社会各界不得向学校乱收费或搭车向学生收费。各类中小学要严格执行义教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收费政策,小学和初中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经批准的住校生住宿费,并定期向学生结算课本费、作业本费的收支情况,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学生课本、作业本费,坚决制止学校任何乱收费行为。社会各界不得向学校违规收费和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所有向学生的各类服务性收费必须在学生自愿基础上由服务部门(单位)直接向学生办理,学校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服务性收费的宣传、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经费收支、项目建设、物资采购使用、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教职员工配备、学生入学情况等方面的管理,完善审计监督办法和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违规收支现象、浪费现象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中央和省、市预算标准和划拨数额全额将中央、省、市安排的学校公用经费、学杂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经费拨付到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或挪用学校上述几项经费。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规定足额安排好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费并用于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地方津补贴,对教职工应安排兑现落实;城市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税费要全额安排用于教育改善办学条件;改革前各地安排的教育专项经费要继续安排用于教育。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资阳市教育局、资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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