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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劳社字[2006]52号

颁布时间:2006-08-25 14:53:03.000 发文单位: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升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并为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及条件

  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条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确定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根据不同鉴定工种和技术等级不同在120—400元/人次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补贴费用包括证书工本费、鉴定原材料费、评审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理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鉴定后补贴”的办法,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先行承担鉴定补贴的费用,鉴定结束后由鉴定机构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鉴定补贴。

  (一) 鉴定申请

  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受理鉴定申请,对符合享受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制订《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附件1)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通知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定点鉴定机构在收到《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后3日内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规程开展工作,并于鉴定前5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递交《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划表》(附件2)、《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各一份。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须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4,一份);

  (2)《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安排表》(一份)

  (3)《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5,一式四份);

  (4)《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一份);

  (5)《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各一份;

  (6) 《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及复印件一份;

  (7)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2.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上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柳州市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划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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