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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柳劳社字[2006]49号

颁布时间:2006-08-25 14:33:06.000 发文单位: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拨付”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季度终了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预拨”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可在季度前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一) 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 被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4.《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5.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6.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

  7. 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8.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再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前次申报的《申请表》、《花名册》复印件;

  3. 本次申请岗位补贴的《申请表》、《花名册》和缴费证明。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每月人员变动名册;

  第六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核验完毕后,将《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使用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岗位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第十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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