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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政[2007]8号

颁布时间:2007-01-18 14:09:22.000 发文单位:安阳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安阳市消防标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工作,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标识是指设置在单位内部用于识别消防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具有火灾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功能以及设置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的提示及警示性标识。

  第四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标识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标识设置情况纳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内容。

  第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将消防标识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发现损坏、遮挡、标识缺少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单位应有以下“三会一标”建设基本资料:

  (一)有消防“三会一标”建设板面(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三会具体内容要求制作板面)。

  (二)编印“三会一标”建设手册(包含单位简介,消防设施情况介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或说明、逃生常识及注意事项、初期火灾扑救的方法及措施、灭火预案等内容)。

  (三)重要部位、主要通道等明显部位张帖通告、承诺、“三会”挂图等监督性标识。

  第八条以下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消防认知性标识:

  (一)灭火器、消火栓等灭火器材;

  (二)防火卷帘、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装置的启动按钮;

  (三)消防水泵、消防水池、泡沫、喷淋管道等设施;

  (四)其它消防设施。

  消防控制室应当张贴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消防平面图和《消防控制室火警处置程序》。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标识。

  夜间营业的场所应当设置发光型标识。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仓库等重点单位或部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禁火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严禁堵塞、锁闭的提示性标识;

  安全逃生门锁系统、自动消防设施、水泵房等重要设施操作按钮、操作间应当设置标识,标明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单位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工作场所范围内的消防标识,发现损坏、遮挡、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理,不能够解决的要通知主管人员处理。

  第十二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结合重点单位实际分类制定消防标识化设置标准。单位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统一消防标识的位置、内容、样式、材质和规格。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消防标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标识的,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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