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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府发[2006]152号

颁布时间:2006-11-22 15:52:21.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区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当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办理任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只办理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办理常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五、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5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前,应先取得区供销社的布点意见书,并与区供销社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责任书》。区供销社负责上述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临时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零售点周边情况示意图及相关安全条件说明;

  4.零售点防火及应急处置措施。

  八、单位或个人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持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为方便单位或个人申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联芳园区管委会设立窗口,并委托街、镇(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代为接件。

  九、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零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不按照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的,依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从当年11月15日开始,审批至翌年1月10日结束。

  十二、本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向本辖区的单位和群众宣传。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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