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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6]178号

颁布时间:2006-12-29 15:35:24.000 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考核,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江苏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苏政公开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实行政务公开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办公室会同监察、法制、人事、审计等部门组织实施。

  设立政务公开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新闻工作者参加。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要求,自行组织,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政府办公室;抽查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或重点考核。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依法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根据拟被考核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考核方案,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考核小组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自查通知,提前15天向被抽查考核单位发出抽查通知;

  (三)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小组将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本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

  (一)政务公开机构建设。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10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务公开预审制度、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反馈制度、备案制度等的建设和执行情况(10分)。

  (三)政务公开内容(50分):

  1.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责(7分);

  2.便民服务: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情况、服务承诺等(7分);

  3.行政决策:城市规划建设、经济改革发展等重大决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管理和使用等事项,以及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10分);

  4.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期限、救济途径(10分);

  5.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在政府公告栏等媒体公告情况(9分);

  6.工作动态: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和结果,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事项(7分)。

  (四)政务公开形式、时限。政府公告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行政执法数据库等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政务公开时限(10分)。

  (五)对违反承诺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办法和救济途径(7分)。

  (六)过错责任追究情况(7分)。

  (七)政务公开内容目录的建设情况(6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次的分值标准如下:

  (一)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

  (二)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以上不满90分;

  (三)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以上不满80分;

  (四)不合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够满意,综合评分不满60分。

  前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对政务公开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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