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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颁布时间:2006-11-18 10:05:22.000 发文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大同市人民政府定期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制度》已经2006年11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6年11月18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使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更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社会通报的重大事项:

  (一)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

  (二)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过程和出台的政策措施;

  (四)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公益事业情况;

  (五)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六)本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措施;

  (七)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三条 通报的时间和形式:

  (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

  (二)市政府向社会通报的重大事项,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政府公报》、 《大同日报》、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形式通报。

  第四条 通报的程序: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副市长决定通报事项;

  (二)重大事项通报的文稿和有关材料,由重大事项主要办理单位负责提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由有关单位负责提供,送市政府办公厅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呈批;

  (三)代表政府通报重大事项的人员,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可安排分管副市长,也可委托市政府正、副秘书长或办理该重大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通报情况的反馈:

  对市政府向社会通报重大事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由办理该重大事项的政府工作部门收集整理,并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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