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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密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6]95号

颁布时间:2006-11-16 10:34:42.000 发文单位: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科、室、队、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保密管理,夯实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根据省委保密局专项检查整改意见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求,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对《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延政办发〔2005〕88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细化,形成了《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密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机保密管理制度》、《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机保密管理制度》、《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机保密管理制度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机保密管理制度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制度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结合办公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所有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及一切非随机存储设备。

  第三条 保密员对办公室计算机保密管理负协调责任,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技术管理和培训工作。市信息办对办公室网络安全负监管责任,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负责本科(室、队、所)及联系秘书长和市长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信息办要采用一切技术手段,查杀各类窃取信息的木马程序,防止黑客攻击,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全体人员计算机安全防范知识和物理隔离卡正确使用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队、所)确定本科(室、队、所)一名熟悉计算机技术的干部,负责本科(室、队、所)及联系秘书长、市长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政务科室使用的计算机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确定密码,设立操作规范,明确责任人。使用人是其计算机保密管理直接责任人,所在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是其科、(室、队、所)计算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办公室计算机分为机密机、秘密机和一般工作用机。机密机、秘密机和一般工作用机由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机密机不准连接互联网,每月更换开机密码,不得插用非办公室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不得向本机外拷贝任何密件。办公室标密的移动存储设备可以复制机密机上非涉密的文件、文档。

  第十条 秘密机严格执行内外网分开使用的规定,不允许存储涉密文件、文档。外网中坚决不允许处理工作文件、文档。

  第十一条 一般工作用机不得存储任何工作文件、文档,不得插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U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确因工作需要插用的,计算机必须处于内网状态。修改文档文件须切换到内网,修改完毕即删除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外单位须在机密机上插用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的,要事先在本单位计算机上进行格式化,并经联系科室负责人和办公自动化管理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在打字室作详细的时间、内容、经办人、单位、电话等内容登记后方可插用。

  第十三条 承担印制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的外部文印部的计算机定为机密机,不能连网,所有文件印制完毕后即删除电子文档,严禁非办文人员查看、复制,具体监管工作由自动化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外部文印部和打字室用于文件传递的U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均为机密级,不准在连网的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五条 各科室U盘、移动设备都属秘密级,要进行严格编号、责任人登记,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科长同意,并进行时间、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第十六条 办公室新购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第十七条 由办公室保密员牵头,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每月初对机密机、秘密机进行保密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存储文档要及时清除,并进行磁盘碎片整理等相映的消磁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定期组织人员对各科(室、队、所)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使用和保密管理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到位,违反本办法的,要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发生失泄密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定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保密工作,准确确定国家秘密,防止工作中因不定密和定密不准而造成国家秘密泄漏,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定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周许胜同志任组长,苗志彬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赵凤凤、郝王华、杨志旗、李建军、左新文、陈顺、童海星、赵殿军、王利功、李宏亮、王宪忠、周树龙、张文斌、井海虹、张彩云、王永鹏同志组成。

  第三条 秘书科科长负责定密工作的审核、审定工作。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负责对本科(室、队、所)产生文件、文档定密意见的拟定。保密员负责对各科(室、队、所)送来的拟定密文件、文档进行登记、初审和送审、定期统计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所、队)拟稿的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资料,在送有关领导签发前须认真审查文件、资料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提出定密意见和保密时限要求,并填写《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档、资料定密审批单》,附在文件、文稿首页,办理定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定密文件包括:延政发、延政办发、延政字、延政办字、延政函、延政办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协调会议纪要,延政任字,重要接待安排,延情通报,延安信息,参阅件、送阅件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各科(室、队、所)文件承办人员在草拟文件、资料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准确定密,提出定密意见。

  第七条 确定密级时要严格按照三个《规定》采取“对号入座”的方法准确确定密级,同时明确保密期限,并注明所依据定密范围的文号和条款。

  第八条 经审批后的涉密文件、资料要正确做出标志,即在该文件、资料的右上角标明该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具体的字号位置按公文格式有关规定标识。

  第九条 定密工作审批完毕后该文件、资料才能进入正常文件签发程序。经有关领导签发后,由保密员编发文号、登记定密情况,确定发放范围及份数,需要编号的,要在每份印制文件、资料上标明序号,并作流向、经手人登记。

  第十条 定密具体程序是:

  1、拟稿人(承办人)填写密审批单(附后),提出定密意见;

  2、各科(室、队、所)科长(主任、队长、所长)审核签名;

  3、保密员初审;

  4、定密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批;

  5、标清密级和保密期限;

  6、送有关领导签发;

  7、编发文号、登记定密情况,确定发放范围和份数;

  8、打印文件;

  9、收发员清点文件份数,登记分发。

  第十一条 其他非纸介质的存储设备、电子文档的定密参照纸介质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将定期对定密工作开展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文件、资料应定密而未定的或定密不准的事件和行为,将视情节及后果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按《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定密工作制度,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文档、资料定密审批单

  发文科室(部门): 承办人: 年 月 日

  标 题

  承办人定密意

  见及保密期限 定密

  依据

  主办科室意见 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保密员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定密领导小组

  副组长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传真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办公室传真机的保密管理,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办公室所有传真机和具有传真功能的一体机。

  第二条 传真室传真机保密管理工作由总值班室负责。各科(室、队、所)使用的一体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科(室、队、所)负责管理,办公室领导使用的一体机由办公室领导负责管理。

  第三条 传真机连机号码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如若更换,须报保密员备案。

  第四条 传真室传真机主要用于以办公室名义收发的会议通知、紧急文件及有关事项联络的文字材料。办公室领导及各科(室、队、所)配备的一体机主要用于传发领导及科(室、队、所)工作需要的文件、情况介绍材料及有关事项说明材料,一般不允许传发市政府和办公室正式文件。所有传真机、一体机不得收发密件,一体机不得接收外部单位给市政府或办公室的正式文件或通知。

  第五条 认真做好传真收发登记工作。传真收发必须严格登记时间、传真件名称或主要内容、文件页数以及接收方名称或发送方名称、对方姓名、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传真件在办公室内各科(室、队、所)之间的转办,必须履行严格签字手续。

  第七条 因工作原因需传发涉密件的,须到保密员处登记,并经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副组长批准同意后,送市委机要局传发。

  第八条 对因特殊情况接收的涉密传真件,须统一交由保密员按涉密件办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办公室将定期对办公室传真机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按《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4: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办公室复印机的保密管理,根据中、省有关复印机保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定适用于办公室所有复印机和具有复印功能的一体机。

  第二条 复印机保密管理工作由办公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政治素质好、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负责,严禁无关人员使用复印机。一体机管理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条 复印文件、资料应征得复印机管理人员同意,经详细登记后方可进行,并严格控制复印份数。

  第四条 复印登记应包括时间、印件名称、份数、经办人、管理员等内容。

  第五条 绝秘件、机密件不允许复印。秘密件一般情况不允许复印。确因工作原因需复印秘密件时,应征得保密员同意,并做详细记录。复印件与文件原件具有同等密级,按密件办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严格禁止复印的文件、资料有:标识绝密、机密的文件、电报;中省领导人讲话内部稿、录音稿或记录稿;发文单位不准复印的文件、资料、图纸、刊物;货币、有价票证;内容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牌及违禁文字资料等。

  第七条 一体机日常管理参照复印机进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予以必要处理,情节轻微的,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依照《保密守国家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5: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及时了解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各科室的计算机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月查工作(以下简称“保密月查”)在办公室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条 保密员负责月查工作的协调工作,自动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技术工作和登记工作。

  第三条 保密月查主要内容为:计算机使用是否规范;文件存储是否符合有关制度;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执行各种制度情况如何等。检查时间:每月至少一次。具体时间由保密员商同自动化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四条 保密月查工作坚持“边检查,边规范,以规范为目的”的原则,及时纠正不正确、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保证计算机保密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整改。

  第五条 办公室每半年对保密月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或不自觉执行保密制度的要在办公室范围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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