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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发[2006]60号

颁布时间:2006-12-13 16:56:52.000 发文单位:汉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汉中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和投诉。

  第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员委会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除“四害”监测和“四害”孳生场地调查,并作好资料收集归档;对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公共场所的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估。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根据“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共环境、公产空房的除“四害”工作,由各主管单位负责;建筑工地的除“四害”工作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多个单位共用或居住的楼群、院落的除“四害”工作,由当地办事处协调落实。

  第六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进行除“四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提高全市人民的卫生素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每年应落实一定的除“四害”专项经费,保证除“四害”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县(区)爱卫办、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要切实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同抓好所属系统的除“四害”工作。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均应服从辖区的领导,确保各自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八条 除“四害”工作坚持“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和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制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要落实完善防范和杀灭“四害”的措施,并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九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所需药物必须是国家批准生产、经销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十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格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除“四害”消杀药物。

  第十一条 市和县(区)爱卫办可根据需要建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承担本辖区内除“四害”的研究、试验和接受单位的委托从事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系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凡成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报市或县(区)爱卫会办公室审批。服务工作应确保除“四害”质量,凡未达到除“四害”效果,服务机构应承担责任。

  第三章 标准与要求

  第十三条 灭鼠。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有防鼠、灭鼠措施。食品、饮食、粮油、仓库等特殊行业要有完善防鼠设施。要采取堵洞、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方法消灭老鼠,并加强对老鼠的防范。房间鼠粉迹法测定阳性率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不超过5%;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第十四条 灭蝇。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加强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管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垃圾。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蚊蝇。生产、生活垃圾应日产日清,对垃圾箱(站、池、桶)、厕所应及时清理,定期洒药。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五条 灭蚊。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应严格控制所属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彻底整治蚊虫孳生地,及时排除积水,平整洼地,对各类积水池(缸)、地下室、阴阳沟、灌沟、河道应采取防护、药物杀灭措施。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用500毫升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功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六条 灭蟑螂。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应消除蟑螂的栖息场所,运用粘捕和喷洒药物毒杀等方式杀灭蟑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和县(区)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具体承担除“四害”监督管理任务,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管理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担任,经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分别由市或县(区)爱卫办聘用、任命。各县区审批的监督员报市爱卫办备案。

  除“四害”监督员行使下列职责:

  1、根据本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设除“四害”检查员。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办、镇(乡)人民政府选聘,报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县区爱卫会签发的证件。

  除“四害”检查员行使下列职责:

  1、在除“四害”监督员的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区域内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户的除“四害”工作;

  2、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工作,及时向县区爱卫办汇报本区域内除“四害”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所属单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食品生产、饮食、水产、废品、粮食、畜牧、环卫、建筑、市政、房管、园林等行业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所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要建立健全除“四害”档案,档案必须做到连续、系统和专人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每年对除“四害”工作达标的单位,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1、除“四害”成绩显著的;

  2、在除“四害”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3、在除“四害”科研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1、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有鼠洞或鼠粪,经测定鼠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上的;

  2、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垃圾没有容器盛装,贮粪池没有加盖或破损,孳生地有活蛆或蛹;经营、供应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苍蝇接触的;饮食、食品行业、单位餐厅、厨房操作间、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宾馆、招待所、旅馆、饭店、酒店房间内有苍蝇的;居民住宅、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蝇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上的。

  3、在本辖区范围内发现积水孳生蚊幼虫者;

  4、在本辖区范围内房间蟑螂侵害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上的;

  5、流动摊贩和从事非固定作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招致“四害”聚集和造成孳生的。

  第二十二条 委托“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机构”进行除“四害”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如被罚款,由“除‘四害’消毒杀虫服务组织”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生产或经营除“四害”药物或经营伪劣药物者,由市或县区爱卫办会同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全部药物及收入,并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1、鼠迹阳性率是指有鼠洞、鼠粪、鼠咬痕迹房间数占总查房间数的比例;

  2、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是指有招致“四害”或孳生、繁殖的适宜条件,经发现虫害且数量比较密集的行业和地方,如公厕、垃圾堆放处、建筑工地、农贸市场、饲养场、屠宰场、饮食、水产以及其它食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废品堆存处理场所、绿化地带、下水道、地下室、开挖工地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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