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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2007]15号

颁布时间:2007-02-14 13:59:05.000 发文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海口市加强散体物料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散体物料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散体物料包括建筑垃圾、液体物料及沙石、沙土、煤灰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环卫、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散体物料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灰、沙石、沙土、灰土等散体物料,必须采取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五条 土方开挖工地或者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地应当实施硬化,设置冲洗设施。

  第六条 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况完好。

  第七条 运输散体物料应当遮盖、密闭,车辆车厢加盖板要呈水平面状,板间封闭不得泄露。

  第八条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装载的散体物料的最高点应当低于车厢挡板20 公分。

  第九条 运输车辆装载建筑垃圾驶离工地或者卸载建筑垃圾驶离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前,应在工(场)地围护内将带泥的车身、轮胎清理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运输车辆车身带有块状、团状泥土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条 在中心城区内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在21时至次日5 时的时间段内行驶。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核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责令返回原工地或指定地点卸载,符合要求后方可运输。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返回原场地或就近到洗车场清洗。

  第十二条 运输散体物料造成路面污染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未能及时清除的,由专业队伍代为清除,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查处有关散体物料的违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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